今年5月,歐盟官方公報正式刊登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又稱“碳關稅”)的法律文本,標志著歐盟碳關稅正式走完所有立法程序,成為歐盟法律,并將于今年10月開始試運行。試運行時間臨近,近日,新京報零碳研究院研究員從幾家專注雙碳的律師事務所了解到,近期前來咨詢碳關稅相關業務的企業眾多,企業關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自身企業會不會受碳關稅影響、影響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怎樣應對碳關稅、貿易成本會增加多少等方面。
總體來說,歐盟碳關稅制度與歐盟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氣候保護法律制度將日益呈現交融趨勢,實現“循環經濟、
低碳經濟、
綠色經濟”逐漸成為歐盟的統一性目標,但依然存在單邊色彩。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伙人肖磊透露,近期前來咨詢碳關稅的企業確實比較多,律所一般會給企業做針對性的政策解讀,主體征收范圍的確定,征收流程以及時間的解讀。“因為碳關稅是一項比較復雜的披露與征收流程,雖然目前只涉及某些行業的碳排數據披露問題,存在緩沖期,但實際上對中國企業來說碳關稅不僅是單一產品的事情,而是牽涉整個貿易產業鏈的問題,不可忽視,這也提醒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要更加周密、慎重。”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設立盈科全國雙碳法律服務中心,對碳關稅的風險,成本,應對方案進行了深度研討,該中心主任、高級合伙人劉新海律師、翟巍顧問就企業應對碳關稅后續風險作出如下建議:
第一、要關注歐盟碳關稅政策的法律法規、實施細則、征收標準、征收范圍、征收方式等方面的動態調整。
第二、要關注歐盟碳關稅政策的執行效果、執行問題、執行反饋等方面的動態評估。
第三、關注歐盟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在氣候變化、貿易、環境等方面的合作與協調情況。
具體在歐盟碳關稅政策的執行層面,劉新海律師和翟巍顧問建議企業可以關注歐盟碳關稅政策的執行效果、執行問題、執行反饋等方面的動態評估,并分析其對歐盟市場需求、競爭格局、貿易規則等方面的影響趨勢。企業可以關注歐盟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碳關稅執行問題的產生和解決過程,了解其涉及的利益和訴求,以此作為后續發展的參考。如果歐盟以外的相關行業的企業認為歐盟碳關稅政策的某些規定違反WTO規則等國際協議,那么它們還可以考慮尋求所屬國主管部門的協助,由所屬國相關機關在WTO規則等國際協議框架下啟動對歐盟的這些規定的審查、評估機制。
劉新海律師和翟巍顧問還指出, 近年來,歐盟逐步構建了系統化的反外國補貼法律體系(典型法律文件為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22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這使我國企業赴歐盟發展不僅面臨碳關稅成本風險,而且面臨被審查所獲國內補貼的風險。不過,橫向參照僅適用于歐盟成員國及歐盟機構的歐盟國家援助制度實施標準可知,如果我國企業從我國獲得以下類型的低碳、綠色補貼,那么這類補貼的合理性、適當性較為容易獲得歐盟認可:
第一,為提升能源效率措施(包括熱電聯產、區域供熱、區域供冷)而提供補貼的行為;
第二,對于提升資源利用效率提供補貼的行為;
第三,對于捕獲、運輸、儲存二氧化碳措施而提供補貼的行為;
第四,以環保減稅或環保免稅形式而提供補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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