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碳目標再提高,碳稅措施待定論
今年修訂后的GHG減排戰略加強了溫室氣體的排放目標,要盡快使國際航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峰值,并在考慮到不同國情的情況下,在2050年之前或該年前后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而MEPC 79時的要求是,2050年實現國際航運業較2008年減排70%。
GHG減排戰略中還明確要求:需通過提升新建船舶的能效設計來降低其碳強度;到2030年,國際航運單次運輸任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08年平均減少40%及以上;加大采用可實現溫室氣體零排放或接近零排放的技術、燃料或能源,到2030年至少占國際航運所用能源的5%,力爭達到10%。
該戰略還為國際航運逐步實現凈零排放設立了兩個階段性的核查指標:到2030年,將國際航運溫室氣體年排放總量比2008年至少減少20%,力爭減少30%;到2040年,將國際航運溫室氣體年排放總量比2008年至少減少70%,力爭減少80%。
除此之外,備受矚目的“碳稅”問題也在GHG減排戰略中被提及。GHG指出,候選的中期減碳排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技術要素,即基于目標的船用燃料標準,規范分階段降低船用燃料的溫室氣體強度;二是經濟要素,對航運碳排放的定價機制(碳稅)。
對于經濟要素,中遠海科(002401.SZ)總經理王新波日前算了一筆“碳稅賬”。據其測算,如以目前的運營水平,不進行任何技術改造或管理改造,到2030年,因不符合
碳減排要求,不合格的大型船舶運力會大幅提升,大型船舶運力會因此下降73%;僅歐洲航線,至2026年,我國船舶的碳稅支出就可能將達38.17億元。
不過,GHG減排戰略的經濟要素措施尚未最終確定,但在接下來的綜合影響評估中將全面考慮各類存在技術可能性的組合方案。至于下一步,IMO已在GHG減排戰略中提出了相應的措施時間表。
IMO GHG減排戰略中提到的下一步計劃時間表(資料來源: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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