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歐盟現行法規,計劃分階段逐步引入實施CBAM。在當前CBAM的過渡實施階段(截至2025年或2026年12月),向我國企業進口商品的歐盟企業必須履行以下義務,與之相對應,這些義務壓力將傳導給向歐盟出口商品的我國企業:
(1)計算并記錄歐盟進口商品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和間接的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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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季度報告(2023年4月首次提交)——即所謂的 CBAM 報告——該報告中包含歐盟進口商品在歐盟以外的國家生產過程中直接和間接的碳排放額度以及在原產國已經支付的碳價的數據。但是,在此過渡期間,企業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CBAM預計將于2026或2027年月全面實施。在這一全面實施階段,從我國企業進口商品的歐盟企業將承擔更加寬泛的義務,與之相對應,這些義務壓力將傳導給向歐盟出口商品的我國企業。從我國企業進口商品的歐盟企業需要承擔的義務可以總結如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1)向企業設立地的CBAM主管部門申請簽發CBAM登記資格;
(2)計算出口到歐盟商品內部嵌入的直接和間接的碳排放額度;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3)由經認可的核查機構核實上報的直接和間接的碳排放數據;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4)從CBAM主管當局購買適當數量的CBAM證書,以抵消出口到歐盟商品內部嵌入的直接和間接的碳排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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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每個日歷年的5月31日之前起草并提交關于與上一日歷年出口到歐盟商品相關排放量的CBAM年度聲明,還必須在此截止日期前提交相應數量的CBAM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