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和碳稅制度
碳排放權交易和碳稅一樣,是目前世界上遏制碳排放的主要市場化手段,且二者在實施范圍、作用效果等方面彼此互補。根據世界銀行在2021年《碳定價現狀和趨勢》中的統計,截至2021年4月,全球已有29個國家和地區建成
碳市場。我國于2013年6月起,在深圳、上海、
北京、天津、廣東、湖北、重慶7個地區
試點碳交易,2021年7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上線交易,發電行業成為首個納入的行業。目前,我國正推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范圍由發電行業向石化、建材、化工、航空、有色、造紙、鋼鐵等高能耗行業拓展。
碳排放權交易與碳稅各有優劣。碳排放權交易比較適合排放量較大的大型企業,碳稅則可以很好地覆蓋那些排放量較小的小微企業。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作為數量控制型工具,減少碳排放效果確定,但對于
碳匯、
碳捕集、碳封存、資源循環利用等綠色技術研發的激勵力度不足。因為,其在控制碳排放總量的同時,還承擔
碳價不確定的風險,
碳價會隨市場的波動而波動,當碳價持續走低時,低碳投資的投資回報率降低,企業不愿研發新技術。而碳稅作為
價格控制型工具,其對綠色技術投資與研發的激勵作用更強,但減排效果不確定。碳稅稅率固定,企業出于盈利目的,只要保證排放收益大于固定稅負,碳排放量便難以下降。因此,很多國家實施碳稅與碳交易相結合的減排方式,保障碳排放主體的稅負公平、協同減排。比如,對沒有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企業開征碳稅,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行業免征碳稅。
筆者認為,針對“雙碳”目標時間緊、任務重的局面,構建碳定價機制體系,不妨適時引入碳稅制度,與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相配合,充分發揮二者的協同效應。而隨著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也有更多的實踐經驗和真實的市場數據進行相關分析,對碳稅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完)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