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代初,部分北歐國家開始征收碳稅。目前,國際上已開征碳稅的國家主要有芬蘭、荷蘭、瑞典、挪威、丹麥、瑞士、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美國、加拿大、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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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于1990 年在全球率先開征碳稅,稅率僅為1.62美元/tCO2;93年稅率翻倍;95年推出碳- 能源混合稅(比例為碳稅60%,能源稅40%),混合稅中碳稅稅率為38.3芬蘭馬克/tCO2(相當于7.0美元/tCO2);2003年稅率提高為26.15美元/tCO2。
荷蘭1990 年碳稅成為環境稅的一個稅目(1988 年開始征收環境稅),1992年改革為能源- 碳稅(比例各為50%),1995年荷蘭的碳稅稅率為5.16荷蘭盾/tCO2(相當于25 美元/tCO2)。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瑞典于1991 年整體稅制改革中引入了碳稅,私人家庭和工業的稅率為250 瑞典克朗/tCO2,工業企業按50%的比例繳稅,某些高能耗產業給予稅收豁免。1993 年工業部門的稅率降到80 瑞典克朗/tCO2,私人家庭的稅率增加到320 瑞典克朗/tCO2。1995 年,稅率上調為340 瑞典克朗/tCO2,工業部門是83 瑞典克朗/tCO2(分別相當于38.8 美元/tCO2和9.5 美元/t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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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從1991 年開始對汽油、礦物油和天然氣征收碳稅;1992 年把征收范圍擴展到煤和焦炭。對航空、海上運輸和電力給予稅收豁免;造紙等行業適用的實際稅率為規定稅率的50%。1991 年平均稅率為21 美元/tCO2,汽油為40.1 美元/tCO2;1996 年稅率調整為:石油焦17 美元/tCO2,汽油及北海用氣為55.6 美元/tCO2;2005 年稅率為汽油41 歐元/tCO2,輕、重燃料油分別為24 和21 歐元/tCO2。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英國于2000 年制定了英國氣候變化計劃,其核心是征收氣候變化稅,并于2001 年頒布。對銷往企業和公共部門的電力、煤、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征收氣候變化稅,對熱電聯產單位的油類耗費和發電以及可再生能源免稅,達到規定能源效率的企業可按20%征收。稅率為煤炭7 歐元/tCO2,天然氣13 歐元/tCO2,電力14 歐元/t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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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的實踐效果看,一方面,碳稅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遠低于預期,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企業逐步適應,影響越來越小;另一方面,碳稅可促進CO2 減排技術,CO2 捕獲和儲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技術,清潔能源技術和節能技術等的應用,使一些新興行業孕育而生,增加新的就業崗位,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