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碳含量作為碳稅計稅依據。碳稅的征稅依據有兩種情況,大部分國家實際是按碳含量征稅,用燃料的含碳量和消耗的燃料總量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丹麥、瑞典、和挪威等國),只有少數國家(波蘭、捷克等)是直接對二氧化碳或一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稅,這主要是因為第一種方法在技術上更為簡單易行,不用考慮能源效率改進技術和碳回收利用技術。但存在的問題是前者只是鼓勵減少化石燃料的消耗,而不利于企業開發和購買二氧化碳的削減和回收利用技術。
根據實際國情設計碳稅稅率,并逐步提高稅率水平。碳稅的稅率規定主要為:一是大多數國家實行固定稅率,只有很少國家(荷蘭)實行累進稅率;二是根據能源的類別的不同規定差別稅率,大多數國家(除瑞典和丹麥以外)對含碳比例較高的化石燃料比那些含碳量低的燃料征相對較低的稅,這主要是考慮行業的競爭力。同時,各國在最初開征碳稅時多采用了相對較低的稅率水平,然后再逐步提高。例如,1991 年瑞典引入了二氧化碳稅之初,每噸二氧化碳的一般稅率僅為27 歐元,而目前已提高至114 歐元。這種做法考慮了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可以減少開征時的阻力。
制定相關稅收優惠。為防止碳稅對特定行業產生較嚴重的不利影響,加重企業負擔,特別是對那些能源消耗大、競爭力差的行業,各國對企業特別是特殊行業都給予了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措施。其中,參加自愿減排協議的企業一般都不用繳納碳稅。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碳稅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碳稅收入的使用大多數國家納入一般預算管理,也有個別國家將其專款專用于環境保護(荷蘭最初)、養老金帳戶(德國、英國)、補助貧困家庭、或者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研究開放利用可替代新能源的活動(英國)。值得注意的是荷蘭最初把碳稅收入指定用于環境支出的,但受到反對。其原因分析來看主要有兩點:一是專款專用破壞了預算的統一性,不利于預算資源的統一管理;另外碳稅收入的絕對額和相對量都不高,根本無法單獨滿足環境支出的需要。
實施稅收收入中性的改革。歐盟的一些國家開始征收碳稅時,還通過減少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稅等其他稅種的稅負,以及通過合理使用環境稅收入來保持稅收收入的中性,以避免造成稅負增加過多,并能夠取得“雙重紅利”的好處。例如,德國等國家在碳稅征收的同時降低了勞動所得適用稅率,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通過將碳稅收入投入到養老基金減少了個人和企業的繳費水平,起到了拉動就業的作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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