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碳排放管理有關企業歷史碳排放信息報告主體及內容
一、報告主體及內容
報告主體應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的實施細則》(粵發改氣候〔2015〕80號)要求,開展碳排放信息報告工作。
(一)報告主體。本次實施碳排放信息報告的企業范圍為:我省行政區域內(深圳除外)陶瓷、紡織、有色、化工、造紙、民航等6個行業,2014年排放2萬噸二氧化碳或年綜合能源消費1萬噸標準煤(按統計數據)及以上的企業(企業名單見附件)。
(二)報告內容。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應當按照《廣東省企業二氧化排放信息報告指南》(下簡稱“《報告指南》”,請在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查閱)的要求填報,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碳排放管理負責人與聯系人信息、碳排放邊界范圍與碳排放源信息、能源使用過程數據、工業產品生產過程數據、能源及物料輸入、輸出量及庫存變化量,報告期內排放源變更情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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