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金融優勢更為明顯
從目前國內外的相關實踐中,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第一,轉型活動的識別具體至企業行為層面。相較于綠色金融服務的主體是行業或項目,轉型金融的觸角延伸至企業層面,避免“洗綠”現象的發生。目前,G20轉型金融框架對“轉型活動”大體按照“分類目錄法”和“指導原則法”進行界定。其中,“分類目錄法”提供了具體的轉型行為和技術標準,如針對建筑、能源、制造業、交通運輸、信息5大行業的28種行為,對其碳排放強度、能源使用效率、轉型技術路徑都設定了技術篩選標準,是一種清單式、細化至企業行為的界定方式。而“指導原則法”概括性較強,僅在宏觀層面要求轉型活動符合低碳原則。
當然,在現有的綠色金融體系下,由于對“綠色”的界定標準、披露要求等還不夠明確,金融機構對于經濟活動中的“轉型”活動或“棕色”活動還存在無法明確識別的情況。因此,進一步明確標準是轉型金融能夠繼續發展的第一要務。
第二,轉型金融對企業信息披露的要求十分嚴格。轉型金融要求企業嚴格遵循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發布的《氣候轉型融資手冊》中披露工作的“四項建議”,即經濟主體的氣候轉型戰略和公司治理、業務活動中考慮環境要素的具體方式、氣候轉型戰略中的目標設定與路徑依據、戰略和治理活動中的相關信息透明度。這種信息披露的層面聚焦于企業活動,能夠從信息角度及時測度轉型金融支持的效果是否精準和高效。同時,通過披露信息能夠測算轉型效益的多少,“具有一定低碳效益但效益微乎其微”的活動不能被籠統地貼上“轉型”的標簽,避免轉型金融范圍過大,產生“洗綠”或“漂綠”的風險。
第三,轉型金融提供了更多的金融創新工具。相較于綠色金融中常見的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主要投向環境效益、投資效益都俱佳的項目,高碳重資產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可能已經有較高的資產負債率和風險預警。通過銀行或非銀機構可能無法提供資金支持的項目,轉型金融會提供類似股權基金投資、混合融資、債轉股、風險緩釋產品等,促進資本市場參與更加充分,對融資主體的要求也會更加嚴格,包括需要詳細透明可行的轉型計劃,轉型過程和產品需要披露得更加完整等。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已于2022年5月推出了轉型債券,主要支持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等行業的產能置換項目,生產過程中的先進技術應用資金需求都可以通過轉型債券得到滿足。這就極大地拓展了金融支持的范圍,最大程度涵蓋行業的低碳轉型過程。
第四,轉型金融更加注重公平與安全。“非綠”產業向“綠色”轉型勢必將付出一定的成本,伴隨著運行成熟的設備或工藝需要更新,已形成的生產消費體系被打破,但在“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導向下,轉型太慢或拒絕轉型意味著資產擱淺、勞動力失業,造成部分產業的退出,但這種退出很有可能是由于目前的技術、科技發展不足所致。轉型金融工具能夠結合產業的具體發展基礎,劃分“非綠”“棕色”“淺綠”“深綠”等不同類型,設計適應不同類型的金融支持工具,形成全社會各行業更加公平的轉型。同樣,全國不同地區和城市的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和就業已形成較為穩定的狀態。例如,重工業立市的城市和沿海外向型城市,轉型的基礎和難度完全不同,前者的轉型迫切性更大,對于金融支持的需求性也更強。城市層面的低碳轉型將涉及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帶來城市安全、城市能級的巨大變化,轉型金融能夠因勢利導地提供與之相匹配的轉型支持方案,形成具有地區特色的轉型金融發展模式,這也對城市安全轉型帶來更多便利。
當然,轉型金融還存在標準尚未統一的挑戰,這也是未來提升我國標準解釋影響力和氣候話語權的重要機遇。
(作者系復旦大學經濟學院研究員;復旦大學經濟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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