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更多碳金融產品 更好服務碳市場參與主體
具體來看,券商機構等金融機構可以如何更好助力碳市場發展呢?早在2015年,國泰君安就首批獲得證監會碳交易牌照授權,參與試點碳市場,其探索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記者了解到,展業以來,國泰君安先后完成證券公司首單
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開發交易、首單上海碳配額遠期交易等多項業務。此后,該公司還與哈投股份等機構簽訂《碳金融業務合作意向協議書》,在碳交易、碳金融創新方面展開合作。合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碳配額排放(CEA)交易、
CCER交易、CEA對CCER置換交易等。
在李菁看來,證券公司作為資本市場最重要的中介之一,直接連接投資和融資,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這場全社會系統性變革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例如,證券公司可以積極探索碳資產證券化等碳金融工具。“碳排放權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雖然沒有實物形態但有非常大的價值潛力,未來發展空間巨大。”她表示。
實際上,在此次多家券商收到無異函之前,金融管理部門已多次強調要發揮碳金融產品的重要作用。人民研究局課題組曾發布專題研究《推動我國碳金融市場加快發展》,建議要“適當放寬準入,鼓勵相關金融機構和
碳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市場交易、創新產品工具”。該研究還提出,要鼓勵數字技術與碳金融深度融合,利用大數據、區塊鏈、智能投顧等先進技術在客戶篩選、投資決策、交易定價、投/貸后管理、信息披露、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
相關的標準建設也在完善中。根據證監會2022年4月發布的《碳金融產品》標準(JR/T0244-2022),碳金融產品可以分為三大類:融資工具、交易工具和支持工具。其中碳金融交易類工具包括碳遠期、
碳期貨、碳期權和碳掉期,它們是對碳現貨市場的有效補充,更是豐富碳市場交易主體、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的重要途徑。碳金融交易類產品的引入能夠通過較低的參與門檻和交易成本,吸引多樣化的市場主體參與碳交易,從而提升碳市場的價格發現效率和資源配置效率。
李菁解釋,《碳金融產品》標準將金融機構與控排企業并列,在規范上允許金融機構在發揮市場中介功能的基礎上,也能夠作為獨立主體參與融資工具交易,還可以利用信息優勢發揮碳市場融資工具準入規定方面的約束作用,為此后金融機構全面參與碳市場交易做好準備。“證券公司可以依據相關行業標準,為參與碳交易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如承銷(分銷)
碳債券等業務。也可以探索未來發展碳金融衍生產品,為企業管理碳配額及碳價格風險提供衍生品對沖服務。”她表示。
“碳期貨是最值得關注的碳金融產品。”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郭敏平表示,期貨能夠大幅降低各類顯性與隱性的碳交易成本。多元化市場主體的交易動機、風險偏好、價格預期、信息來源不同,尤其是不同控排企業在邊際減排成本上存在差異,更易于形成相對公允合理的碳價格遠期曲線,發揮碳價信號對低碳投資與減排實踐的引導激勵作用。
當然,要推動包括券商機構在內的金融機構在碳市場大展身手,還需要碳市場主管機構等多方配合。李菁也提示,目前金融機構未被納入全國碳市場,一方面因為建設初期市場尚不平穩,碳市場仍被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的定位,需嚴控金融風險;另一方面,全國碳市場金融化建設的挑戰,也來自于碳配額及其相關制度的完善,如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出臺、數據質量亟待提升、市場預期亟待明確等等。“特別是去年數據造假事件讓主管機構對碳市場的發展越發慎重,本著‘成熟一個、批準發布一個’的原則擴大碳市場覆蓋行業范圍,同理也適用于擴大交易主體。”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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