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綠色信貸業績評價方案相比:從局部到整體
2018年《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業績評價方案(試行)》是相對完整的評價體系,《評價方案》根據綠色金融發展的情況和趨勢,與時俱進對先前的綠色信貸業績評價方案進行了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較大的變化。
第一,擴大綠色金融業務的覆蓋范圍。原來的《綠色信貸業績評價方案》考核業務只包括綠色信貸,目的是引導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加強對綠色環保產業的信貸支持。《評價方案》明確表示綠色金融業務不僅包括綠色信貸,還應包含綠色證券、綠色股權投資、綠色租賃、綠色信托、綠色理財等。考慮到業務界定標準和數據的可得性,當前納入評價范圍的業務僅包括境內綠色貸款和境內綠色債券,后續會根據業務標準和統計制度的完善將評價范圍進行動態調整,為考核綠色股權投資、綠色租賃、綠色信托、綠色理財等預留了空間。綠色債券也明確了包含品種,即綠色金融債、綠色企業債、綠色公司債、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綠色資產證券化、經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機構認證為綠色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產品。此外,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是為了考慮租賃公司、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綠色租賃、綠色信托等相關業務。考核范圍的擴大順應了多元化的綠色金融產品市場發展趨勢,而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都只考慮境內,從綠色信貸來看,六大行具有絕對優勢(圖1);加入綠色債券后,對于以發行境內綠色債券為主的政策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更加利好(表2)。
第二,定量考核指標納入綠色債券,考核權重有所調整。原來的《綠色信貸業績評價方案》定量考核內容包括綠色貸款余額占比、綠色貸款余額份額占比、綠色貸款增量占比、綠色貸款余額同比增速、綠色貸款不良率等五大指標,各自權重為20%,其中縱向指標權重為4%,橫向指標權重為16%。《評價方案》定量考核內容包括綠色金融業務總額占比、綠色金融業務總額份額占比、綠色金融業務總額同比增速、綠色金融業務風險總額占比四大指標,各自權重為25%,其中縱向指標權重為10%,橫向指標權重為15%(表3)。綠色金融業務總額是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余額的加權總和。從考核指標來看,《評價方案》將綠色信貸改為了綠色金融業務,刪除了綠色貸款增量占比。不再考核綠色金融業務增量并不意味著降低了對增量的考核要求,《評價方案》提高了縱向評分的權重,降低了橫向評分權重,將二者比例由之前的1:4改為了2:3,而縱向評分就是依據銀行自身近三期指標平均數的比較,其實也是增量的另一種考核方式,簡化了考核方案。
第三,定性指標更加注重銀行自身綠色金融制度建設和業務發展情況。原來的《綠色信貸業績評價方案》定性考核指標包括執行國家綠色發展政策情況、《綠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執
行情況、《綠色信貸業務自評價》工作執
行情況,三者權重之比為4:3:3。《評價方案》將三個指標改為執行國家及地方綠色金融政策情況、機構綠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實施情況、金融支持綠色產業發展情況,三者權重之比為3:4:3(表4)。可見新的評價方案更加注重銀行自身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和規劃、相關制度制定等內容;以金融支持綠色產業發展情況代替《綠色信貸業務自評價》工作執行情況,貫徹落實了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加大金融機構對綠色發展領域定向支持的要求,也是綜合考慮各類綠色金融業務的表現。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第四,拓寬了評價結果的應用場景,強化了正向激勵作用。《評價方案》將綠色金融績效評價結果由納入宏觀審慎考核(MPA)拓展為納入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等人民銀行政策和審慎管理工具,并鼓勵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機構、各類市場參與者積極探索和依法依規拓展評價結果的應用場景。2017年12月,央行正式啟動金融機構評級工作,《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首次公布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評級體系在存款保險風險評級、穩健性現場評估基礎上充分吸收MPA的相關內容,且評級結果是開展宏觀審慎評估、核準金融機構發債、發放再貸款和核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等差別化管理的重要依據。評級較差的銀行不僅費率較高,還會受到規模擴張、業務準入、再貸款等貨幣政策支持工具使用等多方面限制,銀行業更加有動力發展綠色金融業務以提高央行金融機構評級,強化了正向激勵作用。此外,《評價方案》指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披露綠色金融評價結果,這也能夠倒逼表現較差的銀行改善綠色金融績效,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關注。
第五,從試行到推行體現了綠色金融制度和產品的日益完善。原來的《綠色信貸業績評價方案》僅設定了2018年為試行期,經過兩年的發展,綠色金融制度體系和產品市場相對成熟,信息披露更加透明,為評價體系的正式推行奠定了基礎。《評價方案》從2020年7月開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正式稿采納了明確綠色債券品種、考慮綠色債券發行承銷情況、擴大綠色金融評價結果應用范圍等相關建議,充分結合當前綠色金融發展現狀。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預留了準備時間。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