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額/CCER的質押融資
以碳排放權準物權說作為理論支撐,碳排放權資產的質押融資是指碳排放配額或CCER持有者為獲得融資,以其持有的一定數量的碳排放配額或CCER作為質押物,為債權人提供質押擔保的融資安排。碳排放權資產質押融資可以幫助企業有效盤活碳資產,更加靈活地管理碳資產,減少資金占用壓力。
以我們最近參與的某單碳排放配額質押融資交易為例,出質人以其持有的處于有效期內的碳排放配額為擔保品向交易所申請為債權人辦理質押登記,用以獲得融資的交易安排。但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由于碳排放配額的權利性質在立法層面仍未有定論,碳排放配額質押登記缺少物權效力。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故若以碳排放配額出質,至少需要不低于行政法規層面的授權。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三條,“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尚未規定可以擔保的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論擔保財產是否完成登記、甚至是否允許登記,當事人之間簽署的擔保合同均以有效為原則。因此,如無其他違法事由,在該筆交易中,碳排放配額質押協議原則有效;但在質權的設立層面,盡管交易所為債權人就該筆碳排放配額辦理了質押登記,但基于前述分析,該等質押登記的物權效力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對于債權人而言,碳排放配額的質押擔保安排更多的體現在協議層面的約定,在質押擔保協議有效成立的基礎上,為進一步防止出質人擅自處置作為擔保品的碳排放配額,我們建議債權人在正式放款前及時向交易所申請凍結并公示該等碳排放配額的凍結狀態。
此外,由于各
試點交易所碳排放權當日成交
價格可能發生較大浮動,從債權人角度,為防范因市場
價格波動較大引發擔保品大幅貶值的風險,應當考慮在質押協議中設置“盯市”(也可考慮在與交易所的協議層面,約定由交易所提供逐日盯市服務)、“補倉”及“違約處置”等條款,要求出質人在碳排放權質押比例、質押率等到達某一特定條件時,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完成補倉或按照債權人要求補充提供相應增信措施,否則債權人將依據違約處置條款加速債權到期并要求提前清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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