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碳金融發展現狀與行動建議
CST:《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發布與實施對完善我國碳市場有什么意義與價值?
王遙:目前中國正在運行的碳市場為深圳、上海、
北京、廣東、天津、湖北、重慶、福建八個
試點碳市場。全國碳市場建設已經進入收尾前的加速推進階段,但尚未開始交易。
試點碳市場雖然已經積累了一定的交易規模,并探索進行碳金融產品創新,但整體來看,試點碳市場發展尚不成熟,由此派生的碳金融發展也處于較為初級的階段,存在著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產品標準化程度不高、市場積極性不足等問題。
碳金融市場的完善需要健全的市場交易機制和穩定的碳價形成機制,這是憑借試點碳市場的流動性和統一程度難以落實的,需要在全國碳市場建立的條件下逐步探索實現。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所涉及的控排企業、配額的分配和登記、排放交易、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等關鍵市場因素都進行了規定,對指導后續碳市場建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全國統一碳市場啟動交易的重要前提條件。它的發布與實施也標志著中國碳金融市場將擁有更為統一的流通標的,對完善碳金融市場有著決定性作用。
CST:中國碳金融市場現處于何種發展階段?面向“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中國發展碳金融市場有何重要意義?
王遙: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主要包括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當前中國碳金融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交易主體主要集中于控排履約企業,金融業對于碳金融產品的創新和交易尚顯不足,這與中國碳市場尚未完善的機制設計和市場建設密切相關。
在產品的創新開發方面,部分試點已進行了融資工具方面的嘗試,試行了包括配額回購融資、碳資產質押、
碳債券、碳掉期、碳遠期等產品,但產品數量不多,金額也不大,大多為探索性的嘗試,難以對碳金融市場產生本質的影響。在產品交易方面,由于交易主要集中于控排企業對碳現貨的
買賣,各試點碳市場碳價潮汐現象仍舊顯著,碳市場的金融屬性也尚未得到充分開發。
在習主席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背景下,各部門、各領域企業以及金融機構都關注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并關注到碳市場這一政策工具,這將積極促進中國減緩氣候變化工作的開展。
具體來看,一方面,發展碳金融市場可以通過碳排放總量設定的方式限制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激勵企業提高生產效率,督促企業采取減排措施,從而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面,碳金融市場的發展為碳排放權提供了資產定價
平臺,從而更好地引導金融市場理解自然生態資源的稀缺性,并積極參與到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自然資源的過程中去,對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CST:全國碳市場交易啟動在即,您對中國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有何建議?
王遙:在目前碳金融市場還處于較為初級階段的情況下,建議各參與主體首先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加強關于開展碳金融工作與業務的能力建設,提高對于未知風險的防范意識,以便更好地參與到碳金融中去。
碳市場是人為規定而非自發生成的市場,受政策影響較大,因而政府作為政策制定者,需要有足夠的碳金融知識儲備,在制定政策時才能掌握好“度”,既保證碳市場的穩定運行,避免出現過多投機現象,又能增加市場的活躍度。企業和金融機構作為碳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只有提高其碳金融能力,才能有力催生碳金融衍生品的發展并促進流轉,從而刺激整個市場健康良性活躍的發展。
相比市場需求來說,碳金融方面的專業人才缺口很大。需要設計全面的碳金融課程,引進權威的師資力量,對政府、企業、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方進行定期培訓,使他們熟悉業務的流程和規則,提高在職人員的理論知識水平和技術水平。
為推動碳金融體系的層次性發展,在穩步前行的基礎上,政府可出臺激勵措施,適當鼓勵碳金融產品創新試點。金融機構應豐富產品類型,鼓勵創新形式,探索貼合企業和機構實際需求,具備可操作性、簡便性、流通能力強的碳金融產品。對于風險較高的碳金融衍生品,近期可以推動場外產品,如遠期、掉期產品,逐步推動場內金融產品,如期貨、期權等,并注意有效監管,防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