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保部印發《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其中第7條明確指出:將
碳排放影響評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積極推進“兩高”項目環評開展
試點工作,銜接落實有關區域和行業碳達峰行動方案、
清潔能源替代、清潔運輸、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環評工作中,統籌開展污染物和
碳排放的源項識別、源強核算、減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論證及方案比選,提出協同控制最優方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企業探索實施減污降碳協同治理和
碳捕集、封存、綜合利用工程
試點、示范。
全文如下:
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
環環評〔202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全面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關于加快推動
綠色低碳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簡稱“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推動
綠色轉型和高質量發展,現就加強“兩高”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規劃約束
(一)深入實施“三線一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快推進“三線一單”成果在“兩高”行業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重大項目選址中的應用。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三線一單”地市落地細化及后續更新調整時,應在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中深化“兩高”項目環境準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鋼鐵、電解鋁等產業轉移地區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將環境質量底線作為硬約束。
(二)強化規劃環評效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嚴格審查涉“兩高”行業的有關綜合性規劃和工業、能源等專項規劃環評,特別對為上馬“兩高”項目而修編的規劃,在環評審查中應嚴格控制“兩高”行業發展規模,優化規劃布局、產業結構與實施時序。以“兩高”行業為主導產業的園區規劃環評應增加碳排放情況與減排潛力分析,推動園區綠色低碳發展。推動煤電能源基地、現代煤化工示范區、石化產業基地等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并適時優化調整規劃。
二、嚴格“兩高”項目環評審批
(三)嚴把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關。新建、改建、擴建“兩高”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碳排放達峰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規劃環評和相應行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石化、現代煤化工項目應納入國家產業規劃。新建、擴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于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不予審批。
(四)落實區域削減要求。新建“兩高”項目應按照《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配套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騰出足夠的環境容量。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以下稱重點區域)內新建耗煤項目還應嚴格按規定采取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為煤炭減量替代措施。
(五)合理劃分事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基層“兩高”項目環評審批程序、審批結果的監督與評估,對審批能力不適應的依法調整上收。對煉油、乙烯、鋼鐵、焦化、煤化工、燃煤發電、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銅鉛鋅硅冶煉等環境影響大或環境風險高的項目類別,不得以改革試點名義隨意下放環評審批權限或降低審批要求。
三、推進“兩高”行業減污降碳協同控制
(六)提升清潔生產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擴建“兩高”項目應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裝備,單位產品物耗、能耗、水耗等達到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依法制定并嚴格落實防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國家或地方已出臺超低排放要求的“兩高”行業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勵使用清潔燃料,重點區域建設項目原則上不新建燃煤自備鍋爐。鼓勵重點區域高爐-轉爐長流程鋼鐵企業轉型為電爐短流程企業。大宗物料優先采用鐵路、管道或水路運輸,短途接駁優先使用
新能源車輛運輸。
(七)將碳排放影響評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積極推進“兩高”項目環評開展試點工作,銜接落實有關區域和行業碳達峰行動方案、清潔能源替代、清潔運輸、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環評工作中,統籌開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項識別、源強核算、減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論證及方案比選,提出協同控制最優方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企業探索實施減污降碳協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綜合利用工程試點、示范。
四、依排污許可證強化監管執法
(八)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在“兩高”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審查過程中,應全面核實環評及批復文件中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區域削減措施落實情況,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兩高”企業加強現場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許可。加強“兩高”企業排污許可證質量和執行報告提交情況檢查,督促企業做好臺賬記錄、執行報告、自行監測、環境信息公開等工作。對于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或排污許可證中存在整改事項的“兩高”企業,密切跟蹤整改落實情況,發現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無證排污行為的,依法從嚴查處。
(九)強化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的執法監管。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將“兩高”企業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大“兩高”企業依證排污以及環境信息依法公開情況檢查力度,特別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兩高”企業,應及時核查排污許可證許可事項落實情況,重點核查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量、無組織排放控制、特殊時段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實情況。嚴厲打擊“兩高”企業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各類違法行為,及時曝光違反排污許可制度的典型
案例。
五、保障政策落地見效
(十)建立管理臺賬。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建立“兩高”項目管理臺賬,將自2021年起受理、審批環評文件以及有關部門列入計劃的“兩高”項目納入臺賬,記錄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所屬行業、建設狀態、環評文件受理時間、審批部門、審批時間、審批文號等基本信息,涉及產能置換的還應記錄置換產能退出裝備、產能等信息。既有“兩高”項目按有關要求開展復核。“兩高”項目暫按煤電、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建材等六個行業類別統計,后續對“兩高”范圍國家如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統籌調度行政區域內“兩高”項目情況,于2021年10月底前報送生態環境部,后續每半年更新。
(十一)加強監督檢查。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兩高”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對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已批復環評文件的“兩高”項目,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開展復核。對已開工在建的,要重點檢查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是否同時實施,是否存在重大變動。對已經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還要重點檢查環評文件及批復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重點污染物區域削減替代等要求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申領和執
行情況。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記入“兩高”項目管理臺賬。生態環境部將進一步加強督促指導。
(十二)強化責任追究。“兩高”項目建設單位應認真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對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即擅自開工建設的“兩高”項目,或未依法重新報批環評文件擅自發生重大變動的,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責令立即停止建設,依法嚴肅查處;對不滿足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依法責令恢復原狀。對不落實環評及“三同時”要求的“兩高”項目,應責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或依法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審批及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把關不嚴的,依法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地方政府落實“兩高”項目生態環境防控措施不力問題突出的,依法實施區域限批,納入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生態環境部
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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