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國碳市場建設為抓手,推動其成為更主流的減排政策工具
碳市場是推動實現碳達峰目標碳中和愿景的有力手段,應充分發揮全國碳市場作為碳定價機制推動減排的作用。應加快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通過更嚴格的總量控制、適當增加
拍賣等有償分配比例、覆蓋更多類型的交易主體、探索交易品種創新和交易制度改革以實現交易形式多元化等方式,推動形成更均衡的交易活動分布,保障碳市場的長期活躍。
開發碳市場更多金融化屬性以便向社會和市場主體傳遞清晰的信號,鼓勵碳金融產品創新。國際碳市場金融化成功經驗已為我國探索碳金融發展道路提供了一定的參考,當前全國各試點碳市場也正在積極拓展具有特色的業務,未來應進一步開發碳市場金融屬性,加強金融產品創新發展。
加快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培育綠色低碳產業,提升碳金融市場需求,投融資盡可能向綠色項目傾斜。加大著力調整經濟產業結構,大力提高對低碳部門的扶持力度,深入推動技術創新、模式創新、管理創新,大力發展
清潔能源的建設,提升實體經濟對包括碳金融在內的綠色金融的市場需求。
建立健全碳金融監管體制,明確生態環境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碳市場頂層設計,區分發展者和監管者角色,分離發展和監管職能。由生態環境部門繼續承擔發展者角色,確定碳市場的金融屬性,借鑒金融市場監管的經驗和教訓,完善碳市場監管框架,由金融監管部門按照金融市場監管規則實施監管。
適當放寬準入標準,鼓勵金融機構、碳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中介機構等參與市場交易。應加強統籌兼顧、系統謀劃,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考慮相關金融機構、碳資產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體的市場準入資格。鼓勵發展融資類、投資類、保障類、信息咨詢服務類中介機構,積極培育中介機構和市場,促進碳市場健康良性活躍發展。
建立碳金融風險防范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強碳金融風險管理。國家戰略層面應把碳金融納入可持續發展戰略中,完善碳金融交易法律建設,為有效防范碳金融風險提供保障。在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碳金融活動的同時,應加強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管理,逐步提升機構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完善碳金融交易
平臺,對交易過程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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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晨、馮相昭(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