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市場看,主要的碳產品按市場分類可以分為:三種減排機制下的碳產品AAUs、RMUs、ERUs及CERs,歐盟
碳排放權
交易系統的EUAs,和自愿減排市場交易的
碳排放額VERs。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三種市場機制——國際排放交易機制、聯合
履約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三類機制分別對應不同的產品,其中:國際排放交易機制(IET)是指附件一國家之間互相轉讓
碳配額,其交易的對象是配量單位(AAUs)或清除單位(RMUs)。聯合
履約機制(JI)是締約國之間通過項目產生的排減單位(ERUs)的交易和轉讓。清潔發展機制(
CDM)是指發達國家通過資金支持或者技術援助等形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開發與合作,取得相應的減排量,這些減排量被核實認證后,成為核證減排量(CERs),可用于發達國家履約。
EUAs,即歐盟排放配額,它在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交易,這是當今世界規模最大的
碳交易市場,截至2019年全球每年約有60%的
碳交易額來自歐盟碳交易市場。
VERs為自愿減排量,是指經過聯合國指定的第三方機構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是自愿減排市場交易的
碳信用額。一般來說,CERs可以轉化為VERs進行售賣,但由于執行標準較低,VERs不能轉化為CERs售賣。
從國內市場來看,碳交易標的有兩個:
? 配額:即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權額度,其特點為:①從無償分配到有償使用,但不會足額排放;②每年配額發放比例約90%要求減少比例在10%以內;③配額分配自上而下分配,從中央到地方,地方再分配到企業,最后由地方政府決定。⑤配額分配基準包括歷史排放法和行業基準值法,包括歐美大多用歷史排放法,因為更容易監測和操作。
?
CCER:即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被定義為經國家發改委備案并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需要經過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機構的核證。能夠產生
CCER的項目主要包括風電、光伏、水電、生物質發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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