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附件2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推動我市綠色金融發展,規范綠色金融行為,提升綠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預算工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和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就《征求意見稿》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需要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提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等一系列理論,形成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綠色金融是綠色經濟的重要支柱,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金融保障。今年是“兩山”理論發表15周年,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綠色金融立法,是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舉措,為推動我市綠色金融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
(二)是落實“雙區驅動”發展戰略的需要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大力發展特色金融產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賦予深圳“可持續發展先鋒”的戰略定位,要求深圳“在美麗灣區建設中走在前列,為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提供中國經驗”,提出“大力發展綠色產業,促進綠色消費,發展綠色金融”。當前,發展綠色金融已成為全球共識,前景廣闊,但由于仍處于初期探索階段,存在綠色金融標準不統一、產品服務不完善、服務和監管措施不健全等問題。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特區立法權,在綠色金融立法方面大膽探索、先行先試,率先建立綠色金融法律體系,營造綠色金融發展的優良法治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三)是構建綠色金融良好生態環境的需要
2017年中央第五次金融工作會議要求“金融要把為實體經濟服務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提升服務效率和水平”。綠色金融作為金融新領域,同樣必須遵循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要求。近日,市政府向國務院提交了《深圳市建設國家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總體方案》,提出“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堅持商業可持續”是深圳發展綠色金融的原則。綠色金融發展初期需要政策支持,通過立法規定政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的一系列服務和促進措施,將構建更加有利于新興綠色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綠色化的金融生態環境,激發金融機構、實體企業和第三方機構在綠色金融領域的主觀能動性,降低綠色融資成本,使綠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綠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推動我市金融業不斷發展壯大。
二、《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金融機構作為綠色金融的主要實施主體,在開展金融活動時應當主動承擔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綠色產業發展等社會責任,對投資項目進行投資前評估以及投資后管理,確保投資項目符合綠色金融要求。因此,《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 “金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并對未依法履行環保責任的金融機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建立完善綠色金融制度體系
綠色金融并非一個單獨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需要依托金融機構內部完整的制度環境才能實現。建立綠色金融制度與組織體系,在金融機構內部逐步樹立綠色發展的理念,并配備執行制度所需的組織機制,是金融機構有效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前置條件。一是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綠色管制體系。為了明確金融機構董事會等決策機構落實綠色金融的責任,《征求意見稿》規定各類金融機構建立綠色金融工作領導決策機制,健全相應的執行、監督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和組織體系足以支撐綠色金融發展目標。二是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綠色金融專門機構。相較于國內其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我市綠色金融專門機構數量較少、種類單一,難以支持綠色金融業務開展。《征求意見稿》鼓勵金融機構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并建立健全組織架構、績效考核、激勵約束和內控制度。三是規定各類金融機構建立綠色金融內部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根據主要金融機構的業務特性,分別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證券公司、信托公司、機構投資者和資產管理人需要建立的綠色金融制度。
(三)制定綠色金融相關標準
建立完善的標準體系是界定和規范綠色金融活動的基礎,為了解決綠色金融相關標準不完備、不統一的問題,《征求意見稿》對我市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建設進行了規范。一是完善我市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征求意見稿》要求我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制定綠色金融地方標準,編制綠色金融標準規劃,推動國內和國際標準互認。二是創新制定部分綠色金融標準。充分借鑒國際可持續金融標準的制定經驗,以及我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綠色金融標準制定的情況,結合我市綠色金融發展實際,《征求意見稿》提出了數項新的綠色金融標準,分別是:綠色融資主體標準、綠色金融機構評價標準、政府投資項目綠色標準和綠色統計標準等。
(四)建立金融機構綠色投資評估制度
為了落實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健全完善金融機構對投資項目的評估和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創設了綠色投資評估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建立綠色投資制度,對投資項目開展投資前評估和投資后管理,并明確需要進行綠色投資評估的項目規模、類型以及評估內容等。根據“盡職免責”原則,對于按規定開展綠色投資評估的金融機構,其貸款或者股權投資的項目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不予處罰;對于未按規定開展綠色投資評估的金融機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優化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
201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以下簡稱《七部委指導意見》)和2018年12月發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實施意見》(深府規〔2018〕29 號),指出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
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征求意見稿》鼓勵各金融機構除開展涵蓋上述傳統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以外,更根據我市綠色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的實際情況、城市可持續發展目標和跨境交易的需求,新增和強化了部分產品序列,建立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規定了投資咨詢機構對個人投資者的綠色投資偏好的評估,以促進我市發展多層次綠色金融產品及服務體系,更好地服務我市和大灣區綠色發展。
(六)明確環境信息披露責任
目前我國環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標準不統一,不能滿足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需求。為此,《征求意見稿》借鑒綠色金融前沿研究成果,加強環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設,規定在特區內注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已經享受綠色金融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的環境信息披露的責任,并明確規定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時間和方式等要求。同時規定了未按要求披露環境信息企業的法律責任。
(七)關于促進與保障
綠色產業和綠色項目通常具有投資期限長、回報率偏低等特征,與現有金融體系存在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期限錯配等矛盾,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財政、金融、稅收、產業等激勵引導措施,為綠色金融提供充足的驅動力。《征求意見稿》確立相應制度,明確了政府服務和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多項措施。一是充分發揮政府投入的引導激勵作用。《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綠色金融發展規劃、財稅補貼、政府引導基金讓利、風險分擔、人才建設、便利通道、表彰獎勵等一系列政策扶持體系。二是明確金融監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的各項綠色金融支持措施。《征求意見稿》充分借鑒國家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已出臺實施的支持政策,結合我市綠色金融發展實際情況,對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職責范圍內對綠色金融指導與支持的具體措施進行了規定。三是建立我市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臺。整合工商、稅務、金融、環保監管等企業信息,將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環保違法違規記錄等環境和社會風險信息與征信體系連接,為金融機構、相關企業、第三方認證機構、金融監管機構以及社會利益相關方提供綠色金融相關服務。
(八)關于管理與監管
綠色金融的發展是大勢所趨,各類產品和服務將持續性涌現,但是如何在創新與風險管理之中取得平衡,成為困擾金融監管部門的難題。《征求意見稿》嚴格按照中央和地方相關職責劃分,規定了綠色金融監管與風險防范的具體措施,加強交叉性金融業務的風險管理。一是建立綠色金融風險防范的體制機制。《征求意見稿》規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建立風險防范聯席會議,并建立創新金融監管和防范“洗綠”制度,保障綠色金融創新的穩步有序和風險可控。二是規范綠色金融認證評級。《征求意見稿》對綠色金融認證、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認證評級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進一步規范綠色金融認證評級活動。
(九)關于法律責任
根據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關于研究明確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的精神,《征求意見稿》借鑒環境法律責任相關國際經驗,對金融機構的環境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對于未開展綠色投資評估或者未對投資項目開展投資后管理的金融機構規定了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于金融機構提供貸款和股權投資的項目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且未依法開展綠色投資評估或者投資后管理的,按照提供貸款或者投資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