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項目認定口徑不一
綠色金融主要服務于能夠產生環境效益的項目,這些項目被稱為“綠色項目”。綠色項目的認定口徑是綠色金融標準制定中的重要內容,目的在于明確綠色金融產品的服務范圍。目前,不同的綠色金融標準文件對于綠色項目的認定模式和口徑不盡一致,這是我國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不統一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具體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我國綠色金融標準與國際主流標準對綠色項目認定的不統一;第二類是我國綠色金融標準間對綠色項目認定口徑不統一。
國外綠色金融標準建設工作開展較早,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主要有《赤道原則》《綠色債券原則》和《
氣候債券標準》等。而我國還處于綠色金融標準發展的初級階段。國內外標準不統一之處在于,國外綠色金融標準并未對綠色項目的技術指標作出具體要求;而我國為了更好地引導產業發展,在劃定綠色項目目錄時對技術指標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我國機制尚不十分健全的綠色金融市場而言,這種頂層設計無可厚非,也具有較強的導向性和實用性,但隨著我國綠色金融市場的逐步成熟與開放,更為靈活、客觀的綠色項目認定模式值得探索。
對于我國綠色金融標準間對綠色項目認定口徑不統一的問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討論。第一種是針對同一種綠色金融產品,不同部門發布的綠色金融標準對于綠色項目的認定口徑存在差異。例如,“核能的開發利用”在發改委發布的《綠色債券指引》中屬于綠色項目,但是在央行的《綠色債券公告》中卻沒有被認定為綠色項目。這種差異不僅影響標準的嚴謹性和權威性,同時容易形成套利空間,不利于保障市場參與主體的權益。第二種是針對不同的綠色金融產品,不同綠色金融標準對于綠色項目的認定口徑也不一致。例如,央行發布的《綠色債券公告》與銀監會發布的《綠色信貸指引》在支持項目的范圍上存在一定差異。這種差異不僅會帶來重復性的認定工作,增加業務成本;同時還將導致標準相互割裂、銜接困難,為綠色資金的流動設置障礙,降低綠色資金所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短期來看,綠色項目認定口徑的不一致會對綠色金融的業務開展產生負面影響,增加監管難度;而從長期來看,也不利于綠色金融標準體系的外延與拓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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