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綠色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保障綠色金融發展并防范化解風險
一是完善制定綠色企業(項目)的評價標準和綠色金融統計制度。通過標準制度,界定企業(項目)的“綠”與“不綠”,區分“深綠”、“中綠”和“淺綠”,有助于綠色金融的數據監測和統計,并加強扶持政策的精準性。
二是綠色金融與大數據、金融科技相結合,完善制定綠色融資主體認定系統。企業(項目)的綠色標準制度制定之后,還需要與生態環境部門、稅務部門、大數據管理部門等對接,獲取和共享相關企業(項目)的清潔生產、環境處罰、環境信用、科技創新等信息,破解信息孤島、信息不對稱等問題。
三是完善建設綠色金融綜合服務
平臺,促進金融資本與企業(項目)的對接。通過
平臺集聚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并發布眾多金融產品,有助于企業的選擇;通過平臺共享融資主體的納稅、用水用電、節水節能、環境保護、訴訟、執行、資產等資料信息,有助于金融機構對企業(項目)的風險審查評估;通過平臺企業可以發布融資需求,供多家金融機構評估與競爭。通過線上選擇+線下服務模式,提升融資效率和融資服務水平。
四是完善綠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統,強化綠色金融監管以及風險的防范化解。通過管理系統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強化綠色金融的事前調查評估-事中管理-事后評價制度,全過程監控。
五是開展交流合作,建設有重要國際影響力的綠色金融中心。加強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銀行集團、歐盟等的合作,吸收借鑒國際先進的綠色金融發展規則與經驗,建設有重要國際影響力的綠色金融中心。例如同處粵港澳大灣區的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等地金融各有優勢和特色,應加強互補合作、協同發展,創新機制體制,聯動資金、市場和規則,建設有重要國際影響力的廣深港澳綠色金融走廊,并助力美麗灣區建設。
(作者系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授、廣州市人民政府決策咨詢
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