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與發展
一是強化金融機構建設,提升綠色金融集聚效應。鼓勵港澳地區金融機構在花都區設立分支機構或成立合資證券、基金、期貨和保險公司。發揮區域私募基金發展優勢,積極推動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風投創投中心。支持港澳地區機構投資者按程序在試驗區內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業務,參與境內綠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綠色創業投資基金投資。
二是強化產品服務創新,促進綠色產業集聚發展。大力推進發行綠色債券,支持大灣區內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在境外市場發行綠色企業債,吸引境外資本投資粵港澳大灣區綠色產業,拓寬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積極推動搭建粵港澳大灣區綠色企業和項目融資對接平臺,利用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融資對接系統,搭建粵港澳大灣區綠色企業和項目融資對接平臺,實現銀企融資有效對接,為粵港澳大灣區綠色企業和項目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資對接服務。推動建設粵港澳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依托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深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支持制定粵港澳大灣區通用的環境權益交易業務規則和交易標準,開展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林業碳匯、海洋碳匯交易。
三是強化信息共享,建立常態化交流合作工作機制。在人民銀行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工作推進小組的統籌協調下,積極推動建立粵港澳三地綠色金融交流合作常態化工作機制,組建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形成自律機制工作指引和公約,引導粵港澳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綠色金融業務合作。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