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的具體建議
(一)進一步明確大灣區內各城市的綠色金融功能定位
《綱要》明確提出,支持香港打造大灣區綠色金融中心,建設國際認可的
綠色債券認證機構。支持廣州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研究設立以
碳排放為首個品種的創新型期貨交易所。支持澳門發展租賃等特色金融業務,探索與鄰近地區錯位發展,研究在澳門建立綠色金融
平臺。此外,綱要還提出,加強深港綠色金融和金融科技合作。
在未來的工作中,除具體落實在《綱要》中已經明確的穗、港、澳、深等城市的工作任務外。大灣區域內城市還應進一步明確功能定位,分工協作、錯位發展,以香港、澳門、深圳、廣州為主的資本雄厚城市側重建設綠色融資服務區,以佛山、東莞、江門、中山為主的制造業主導城市側重建設綠色產業集聚區,珠海、惠州、肇慶等生態環保和自然資源豐富的城市同時建設綠水青山示范區。發揮集聚優勢,擴大珠三角的綠色產業與港澳金融市場要素雙向開放與聯通,推動大灣區建設成為世界級綠色金融發展示范區。
(二)建立并不斷完善大灣區綠色金融發展的區域統籌協調機制
盡快完善推進灣區綠色金融合作的組織領導體系。加快組建由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廣東省、香港、澳門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專項工作小組;建立推動大灣區合作的日常工作機制。推動三地政府協商簽訂《粵港澳綠色金融合作協議書》,就建立定期溝通和日常聯絡渠道、商討合作計劃、協商問題解決程序等內容予以明確。
(三)積極爭取大灣區綠色金融發展配套政策支持
加快推動大灣區建設與自貿區建設和CEPA的對接協調機制,爭取先行先試策延伸并覆蓋到包括大灣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與合作在內的更廣泛的領域。強化大灣區地方政府在培育優勢綠色產業等領域的配套政策,加快出臺促進綠色重點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財政、稅收、土地等綜合配套政策,培養、發展和壯大一批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綠色產業集群,實現灣區各地綠色產業政策與發展規劃的協調配合。
(四)加快推動綠色金融機構集聚,創新和提供多樣化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
鼓勵香港、澳門以及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機構與企業在粵設立外商獨資或合資專業化綠色金融機構;積極爭取允許外資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境內外綠色金融不良資產的轉讓交易及相關業務;積極爭取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項目的融資擔保支持;大灣區城市可結合本地實際探索發行綠色市政債,吸引更多的綠色資金匯集灣區。
(五)建立大灣區綠色金融數據信息共享機制
搭建大灣區涵蓋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基金、
碳金融、環境信息、綠色產業等在內的全口徑“涉綠”信息共享平臺;加快研究建立三地企業征信相關信息共享機制,構建信用監管體系,為大灣區綠色企業和綠色項目提供資金融通的“綠色通道”便利和其他相關激勵措施。
(六)建立覆蓋整個大灣區的生態保護紅線剛性約束機制
加快推進大灣區生態保護紅線地方立法,完善大灣區生態環境法規體系和節能環保標準體系,推進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研究建立大灣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立健全責任體系、監測評估、監督考核、政策激勵等配套制度;建立大灣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研究設立大灣區生態補償基金,完善生態涵養區考核及綜合化補償機制。
(七)加快推動大灣區在綠色金融相關標準制定與實施領域的合作
發揮香港接軌國際標準的優勢以及廣州在全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現行先試的政策優勢,加快構建既符合當前國情又對標國際的綠色金融系列標準。
(八)加強大灣區綠色金融領域人力資源的儲備和互聯互通
充分利用大灣區學術資源優勢,加快推動綠色金融領域相關學科設置和三地綠色金融專業人才的聯合培養;積極支持通過多種措施,多渠道吸引境內外優秀人才加入到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領域。
(九)加強綠色金融監管領域的合作與協調
考慮到香港金融監管國際化程度較高,監管經驗更加豐富和完備的特點,大灣區內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借鑒香港成熟的業務管理模式進行合作與
試點加快研究構建有利于三地綠色金融發展的自律機制。
作者:
王 遙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院長
劉蘇陽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傳播中心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