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人民銀行研究局召集五省(區)
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政府金融辦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舉行工作
會議,部署啟動試驗區
綠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建設。
一、建立綠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的現實必要性
當前,我國綠色金融仍處于起步階段,在認識不統一、標準不一致、監管不完善、無先驗經驗可循的情況下,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規范、不完善的亂象。建立綠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一方面可以通過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引導和監督市場主體有序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支持市場創新發展;另一方面,可為政策制定和監管部門提供有力抓手,通過機制建設規范引導標準制定和制度創新,在實踐中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綠色金融政策、業務和監管標準,并推動相關政策和監管意圖有效落地。因此,在綠色金融蓬勃發展初期,通過行業自律組織開展自律管理,既有利于防止因政策體系不健全、監管力度不足可能導致的“一放就亂”,防范市場主體惡性競爭、無序發展;也可有效避免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導致的“一管就死”,維護和培育綠色金融創新的市場動力。
二、綠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的目標任務和主要職責
在不同發展階段,綠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的目標任務應各有側重。前期,重在行業規則、展業原則、操作指引等基本行業規范的建立和基礎設施的夯實。當前,金融標準化委員會綠色金融標準化工作組正在牽頭構建國內統一、國際接軌、清晰可執行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自律機制的主要任務應側重于配合國家層面的標準制定和完善,建立相關實施細則、操作規程和指引;協調行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發揮央行、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的“橋梁”作用,將行業發展和制度制定執行中的問題向管理當局進行充分反饋,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推動綠色金融制度建設。后期,隨著綠色金融標準制度及規范逐步健全,自律機制應根據監管政策及行業規范發展需要,制定自律規范,建立會員激勵懲戒機制,開展行業自律管理等常態化工作。此外,自律機制還可發揮行業交流、培訓和國際交流合作
平臺的作用。
綠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的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并組織簽署相關自律公約;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員會議,聽取會員綠色金融工作匯報;根據行業發展實際,形成工作建議或報告向管理部門報告;制定自律準則和業務規范(根據綠色信貸、
綠色債券、能力建設、環境風險等監管要求);評估自律機制成員執行相關文件情況,接受同業對異常或涉嫌違規行為的報告;建立激勵處罰機制,對違反自律管理的行為進行自律處罰;關注市場變化和風險狀況,研究國際國內綠色金融市場變化和風險狀況,通報重要業務注意事項;促進自律機制成員間信息共享,同業交流合作,組織同業研討培訓,開展同業業務咨詢等;對綠色金融發展有關問題進行研究,為成員業務發展及主管部門推動市場發展獻計獻策;向監管部門提出監管建議;組織行業交流培訓及國際合作;解決組織成員間的爭端和異議等。
三、綠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的建立步驟
綠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要分步驟穩步推進。按照范圍先小后大、程度先易后難原則,先在銀行業探索建立自律機制,后期逐漸擴大到包含證券業、保險業、評估認證業等行業;先在五省(區)試驗區金融機構范圍內推進,后期逐步推廣至全國。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試驗區要高度重視綠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建設,盡快推動轄內金融機構研究確定自律機制建設方案、形成自律公約,以自律機制推動轄區綠色金融市場規范發展,為下一步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綠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積累有益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