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4日,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推出配額托管業務。配額托管是由交易所認可的機構,接受管控企業的配額委托管理并與其約定收益分享機制,并在托管期代為交易,至托管結束后再將一定數量的配額返還給管控企業以實現
履約的模式。
2015年5月13日,深圳能源財務公司與珠海招金盈碳一號
碳排放投資基金、深圳招銀國金投資有限公司簽署配額托管協議。深圳能源財務公司同意于2015年5月18日將總量為200萬噸的配額劃至珠海招金盈碳一號
碳排放投資基金賬戶,并在2015年6月19日前接受珠海招金盈碳一號碳排放投資基金按照規定歸還的碳排放配額及核證自愿減排量(其中核證自愿減排量即
CCER,占初始托管配額的比例不超過20%,即40萬噸)。
除了獲得的返還的配額外,深圳能源財務公司還能收到珠海招金盈碳一號碳排放投資基金支付的
碳資產管理收益。
碳資產管理收益根據配額托管協議簽訂日前一個月的配額(SZA-2014)平均價(此處假設為42元/噸),按照一年期招商銀行貸款利率基礎年化利率(LPR)(5.1%)上浮10%,托管期限第一批為32天,托管收益共計41.31萬元。
2015年6月23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推出借碳交易業務。借碳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配額借入方(簡稱“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證金后,向符合條件的配額借出方(簡稱“借出方”)借入配額并在交易所進行交易,待雙方約定的借碳期限屆滿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還配額并支付約定收益的行為。借碳合同由交易所提供標準格式。
① 資格準入 借碳雙方應為納入上海市配額管理的企業或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參與借碳業務需符合《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法》規定的條件,并已經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
② 借碳標的 所借配額為上海市碳排放配額登記注冊系統中登記的各個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所借
碳配額不得用于質押或者清繳履約。
③ 借碳期限 如果所借配額為當年需要履約清繳的品種,借碳到期日不應超過當年清繳截止日的前一個月。
④ 保證金借入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書》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其借碳專用資金科目內存入規定比例的初始保證金。初始保證金為借碳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