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機構碳核算現狀及政策建議
目前,我國金融領域的碳核算工作處于起步階段,相關方法與制度仍不完善,多方工作有待加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行業溫室氣體核算體系處于空白狀態。國家發改委在2013-2015年分別出臺了24個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但由于碳核算性質的不同,金融行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論始終處于空白狀態。此外,自2015年起,發電等八大行業中綜合能源消耗1萬噸標準煤或溫室氣體排放量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重點企業開始向主管部門報送碳排放數據,但針對金融行業企業的數據報送機制尚未建立。
二是金融機構碳核算不能全面反映金融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溫室氣體排放核算以范圍1和范圍2為主。由于方法體系與制度的缺失,僅有少數金融機構開展了范圍3排放核算與披露的探索,但對資產類型的覆蓋程度普遍不高。工商銀行(4.390, 0.02, 0.46%)、江蘇銀行(7.010, 0.07, 1.01%)等機構根據
碳足跡量化結果,測算了綠色信貸溫室氣體減排指標,而綠色信貸占銀行全部信貸的比例平均僅為10%。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碳中和債要求發債機構在發行前提供獨立評估認證報告,按照“可計算、可核查、可檢驗”的原則,對綠色項目能源節約量、碳減排等于預期環境效益進行專業定量測算。興業研究于2020年推出了“信貸碳強度”指標,以衡量新增貸款投放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從全產業鏈角度量化信貸活動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但仍未能將債券、股權投資等資產納入核算范圍。
三是碳核算數據來源有待進一步豐富。被投資企業或項目碳排放數據是金融機構碳核算的重要基礎。上述八大行業重點企業的碳排放核算和上報積累了一定數量、準確性較高的歷史數據,為我國金融機構碳核算工作奠定了一定基礎。然而,八大行業中的非重點企業,以及八大行業之外的企業碳排放數據依然有限。另外,在我國現行核算指南中,核算邊界只包括范圍1和范圍2排放,范圍3數據處于缺失狀態。
為了使我國金融行業碳核算工作更好地服務于“雙碳”目標,應從多個方面共同發力,促進相關工作的提升,必要時可參考國際先進經驗,具體來看:
首先,應加快金融機構碳核算方法體系建設。目前,央行已開始指導
試點金融機構測算項目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評估項目的氣候、環境風險,正在探索建立全國性的金融行業碳核算體系,相關工作的推進亟待加速。《PCAF金融標準》為全球金融機構測算、披露范圍3排放提供了一套科學的方法體系但對于資產類別的覆蓋依然有限,且計算中涉及變量的定義細節尚未實現標準化,我國主管部門可引以為鑒,制定符合我國金融機構特點,同時與國際接軌的金融行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體系,協助金融機構對投融資活動相關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準確和全面的量化與披露。同時出臺約束性法律,明確金融機構的碳核算責任。
另外,應進一步豐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來源。應利用制度設計,激勵或約束全行業,特別是八大行業之外的被投資對象主動核算并披露經營活動或項目的范圍1、范圍2排放數據,并適時將范圍3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納入核算邊界,以此拓寬金融機構數據獲取渠道,豐富金融機構碳核算基礎數據資源,保障金融行業碳核算工作的平穩運行。
最后,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碳核算數據的成果轉化。在推進金融機構碳核算工作的同時,還需加強對相關成果的利用與轉化。一是金融機構可以依托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環境報告,以及TCFD(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框架)、GRI(全球報告倡議)、CBSB(環境與氣候變化披露框架)等全球性氣候信息披露框架對環境相關數據進行全面、詳細、及時的披露,擴大影響力。二是第三方評級機構與評估認證機構可以將金融機構碳核算數據納入信用分析與綠色金融產品評估認證體系之中,提升研究成果的參考價值。
注:
[1] 碳核算金融聯盟(PCAF)由14家荷蘭金融機構于2015年建立,旨在協調金融機構衡量和披露貸款與投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最終幫助其實現《巴黎氣候協議》2050年凈零排放目標。PCAF于2018年擴展至北美,并于2019年成為全球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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