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機構碳資產核算的重點與主流標準
范圍3溫室氣體排放是金融機構碳核算的重點與難點。與其他行業相同,完整的金融機構溫室氣體核算將排放源分為3個范圍:范圍1指金融機構直接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范圍2指金融機構外購能源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范圍3指金融機構貸款和投融資行為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對于并非傳統意義上高排放的金融行業而言,范圍1、2排放難以反映金融活動對環境影響的全貌。相較之下,金融機構投融資活動雖然不直接產生溫室氣體排放,但其促成的企業經營活動或項目往往會產生大量溫室氣體排放。因此,金融機構范圍3排放涉及投融資組合中諸多資產類別,能夠體現利益相關方生產活動的影響,是金融機構碳核算的真正重點。公益性組織全球環境信息研究中心(
CDP)近期一項研究顯示,金融機構范圍3排放一般是其范圍1和2之和的700倍之多。然而,由于金融機構范圍3碳核算主要基于其投融資對象的相關數據,披露水平各異,計算方法和標準不一,對范圍3排放的測度也同時成為金融機構
碳排放核算工作的難點所在。
目前全球尚未有公認的金融機構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標準和
方法學,應用較為普遍的主要有兩個。一是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和世界資源研究所(WRI)于2011年共同建立的溫室氣體議定書系列標準(GHG Protocol),包括《企業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標準》,以及補充性的《企業范圍3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標準》。后者從全價值鏈的角度出發,將范圍3涉及的上下游經濟活動分為15類,其中第15類為金融投資業務。GHG Protocol明確了金融機構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的標準化計量方法和指導原則。二是碳核算金融聯盟(PCAF)[1]基于GHG Protocol標準第15類金融投資業務,于2020年制定的專門面向金融機構的《金融行業融資溫室氣體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標準》(以下簡稱《PACF金融標準》),旨在指引金融企業核算并披露范圍3碳排放。核算范圍覆蓋了六種資產類別,以及對應的碳核算
方法學,如條件允許還需核算避免和清除的碳排放量。本文將對《PCAF金融標準》金融機構溫室氣體核算方法學進行重點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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