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規性
(1) 項目業主為中國境內的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
(2) 項目已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立項批復或備案;
(3) 項目已有《環境評價報告》,并獲得環保部門的批準;
(4) 項目有合法的土地、電力、用水使用權及證明。
二、項目減碳效益
基本條件:項目實施后,可直接或間接減少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排放。
具有其他污染物協同減排效益、其他社會公益和民生效益的項目優先。
三、項目籌資情況
(1) 原則上,項目立項批復上標明的總投資應超過1億元人民幣;
(2) 項目資金來源清晰,加上我基金貸款后,不存在資金缺口;
(3) 項目自有資金比例符合國家規定,一般應超過總投資的20%;
(4) 申請我基金貸款金額不應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四、企業還款能力
(1) 項目業主有最近連續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2) 企業資產負債率、現金流正常,資產負債率應在行業標準以下;
(3) 企業近3年無虧損,年營業收入及利潤水平可以覆蓋我基金貸款本息。
五、項目進度
項目已開工且未完工,工程進度約在50%以上,資金投入進度與工程進度相匹配。
六、申報途徑
1.企業直接申報;2.各級財政部門代為申報。
七、資金安全保障
企業有可靠的、我基金認可的保障本基金貸款本息安全的擔保措施,一般為我基金認可的國內商業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融資性保函。
附件:國內融資性保函模板
八、基本類型示例
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風電、水電、太陽能等)和
新能源(天然氣、沼氣或生物質等)開發和利用;先進的
節能減排產品的開發與產業化生產;工業能效提高的節能技改項目;集中供熱、熱電聯產和余熱余壓利用;建筑節能與能效提高;節能、惠農項目,森林
碳匯項目;與
節能減排相關的裝備制造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