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相對于全國碳市場顯得效力不足
《中國電業與能源》:在我國,全國碳市場還是一個新興市場,下一步還有哪些方面需要做好調整和補強?
王志軒:當前,世界各地的碳市場仍然處于一個探索和完善的階段,并沒有一個成熟的模式可以借鑒。就我國碳市場建設而言,我認為還需要在很多方面下功夫。
第一,要有一個堅實的立法基礎。現在,全國碳市場運行所依據的制度還是生態環境部的一個部門規章,與全國碳市場這么大容量的市場相比,法律效力顯得有些不足,至少需要國務院層面出臺一部法規。其實從最初考慮建設碳市場時,就著手制訂這部法規了。截至目前,我本人也參與過多次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的討論。目前還沒有出臺,說明還有意見分歧,但我相信這個條例會盡快出臺。
第二,配額分配要進一步規范化、科學化。配額分配是碳交易體系的核心,應體現電力的基礎性、公用性行業特點。配額分配要兼顧效率與公平,既要對高效低排放機組形成正向激勵,又要為相對落后機組保留一定的生存空間。同時,還要建立配額常態調節與應急調節機制,避免碳市場對電力企業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
第三,進一步提升市場活躍度,增加成交量。要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增加新的交易品種,同時要進一步擴大納入市場的行業范圍。盡快將鋼鐵、建材、化工等行業納入碳市場,要抓緊完善上述行業碳排放核算辦法,成熟一個,納入一個。每增加一個行業,碳市場的活躍度就會提高一些。
第四,碳排放數據核算體系要進一步科學化、精準化。逐步向在線監測過渡,運用在線監測設備,減少人為造成的誤差。
第五,保持嚴格的市場監管。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做好
碳配額分配、碳排放清單編制以及數據報告核認等工作,保障碳交易的公平性和持續性。
此外,還要研究碳市場與其他市場、其他機制之間的關系,以實現相互促進。比如,研究碳市場和綠電、綠證市場之間的協調關系,避免重復激勵和重復考核;研究和完善碳市場與電力市場之間的銜接關系,確保碳價通過電價實現順暢疏導;還要研究碳市場和電力調度之間的關系。
在全國碳市場之外,其他地方
試點碳市場仍在同步運行。在這幾個
試點區域內,除發電企業參與全國碳市場之外,其他企業仍然參與本區域的試點碳市場。這可以讓全國碳市場和地方試點碳市場相互提供經驗借鑒,互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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