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數據質量監管
一是規范企業碳排放原始數據管理。《通知》要求企業通過環境信息
平臺對以下臺賬和原始記錄開展月度信息化存證:主要包括與碳排放量核算相關的參數數據及蓋章版臺賬記錄、加蓋CMA資質認定標志或CNAS認可標識章的檢驗檢測報告原件、與配額核算和分配相關的生產數據及其蓋章版臺賬記錄原件掃描等,規范企業碳排放原始數據管理。
二是提高核查機構監管力度。
碳核查機構的專業能力、公平性、獨立性決定了碳排放數據質量,也決定了企業的碳資產,關乎企業切身利益。《通知》要求通過核查機構自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抽查等方式對核查機構的工作質量、合規性、及時性等進行評估,并通過環境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確保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公正性、規范性和科學性。
三是強化政府日常監管。加強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核查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日常監管,嚴格落實監管職責;明確要求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控排企業進行日常監管與執法,增強監管效果;生態環境部每季度匯總、檢查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日常監管工作的執
行情況,增加日常監管頻率。
目前,全國碳市場建設已進入關鍵期,對碳排放數據質量要求更高,國家也將通過壓實企業和相關技術服務機構責任、不斷優化碳排放量核算的技術手段和監測方式、加大監管和懲處力度、有效幫扶等方式,進一步規范碳排放核查、檢驗檢測服務行為,保障碳排放數據質量。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