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通社河內 ——越南政府剛頒布有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保護臭氧層的第6號法令。該法令進一步細化《環保法》的部分規定,包括關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第 91 條、關于保護臭氧層的第 92 條以及關于組織和發展
碳市場的第 139 條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該法令還規定了國內碳市場的發展路線圖和開啟時間。具體的是,從現在至2027年低,制定
碳信用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和
碳信用配額交易管理規定以及碳信用市場運作相關規定。
試點在潛在領域實施
碳配額交易和
碳補償機制,頒布實施細則,確保符合國內法律法規和越南所加入的國際公約。
按計劃,2025年越南將成立并試運行碳信用市場。2028年將碳信用交易市場正式投入運行。頒布有關國內與區域和國際碳市場對接、交易的規定。
該法令還對國內
碳交易市場中的
碳排放配額和碳信用交易進行了規定。具體的是,
碳排放配額和碳信用交易必須按照規定在國內碳和碳信用交易市場上進行。
在同一個階段,除所獲得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外,企業可以競標以獲得額外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同時,可將上一年未使用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轉移到后續年份或者借用分配給下一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等。
當企業停止運營、解散或破產時,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將自動收回所分配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
政府鼓勵企業自愿上繳未使用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為實現國家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貢獻力量。
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引導實施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的
拍賣、轉讓、借用和退還等相關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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