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業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瓜葛”
《京都議定書》要求,從2008 年到2012 年,歐盟二氧化碳等6 種溫室氣體年平均排放量要比1990 年的排放量低8%。為了幫助其成員國履行減排承諾, 獲取運用總量交易機制減排溫室氣體的經驗,歐盟制定了排放交易體系,并于2005 年初試運行,2008 年初開始正式運行。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屬于總量交易。
總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或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內部各排放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放量,實現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具體做法是,歐盟各成員國根據歐盟委員會頒布的規則,為本國設置一個排放量的上限,確定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產業和企業,并向這些企業分配一定數量的排放許可權——歐洲排放單位(EUA)。
如果企業能夠使其實際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許可量, 那么它就可以將剩余的排放權放到排放市場上出售,獲取利潤;反之, 它就必須到市場上購買排放權, 否則, 將會受到重罰。
歐盟委員會規定, 在試運行階段, 企業每超額排放1 噸二氧化碳,將被處罰40 歐元,在正式運行階段, 罰款額提高至每噸100 歐元, 并且還要從次年的企業排放許可權中將該超額排放量扣除。由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創造出一種激勵機制,它激發私人部門最大可能地追求以成本最低方法實現減排。歐盟試圖通過這種市場化機制,確保以最經濟的方式履行《京都議定書》,把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在社會所希望的水平上。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