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30日,普洱市瀾滄縣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謝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一案。被告人謝某某自愿認購
碳匯,替代性修復被其破壞的生態環境,現已履行完畢。這是云南首例人民法院引導行為人通過自愿認購“
碳匯”方式替代性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刑事案件。
2021年2月,謝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到瀾滄縣謙六鄉某林地中砍伐林木,用于建蓋廚房及種植茯苓。經鑒定其砍伐思茅松樹種立木蓄積23.86立方米。
瀾滄縣人民法院充分考慮被告人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釋法說理引導被告人認識到其行為對森林資源及生態環境的危害,自愿認購“碳匯”。云南省林業調查規劃院碳匯監測研究中心對被告人謝某某砍伐林木的碳匯損失量進行了測算,為30.82噸二氧化碳當量。隨后,被告人謝某某與云南某碳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協議,認購30.82噸的自愿減排量,以彌補生態環境受損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有效修復生態環境。
法院由此判決被告人謝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和自愿認購“碳匯”等法定、酌情從輕、從寬處罰情節,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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