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節三,引導多元化主體參與交易,激發需求潛能
首先,刺激企業購匯需求。應盡快重啟CCER,提高林業碳匯項目占比,主動對接有碳抵消需求的企業,實現林業碳匯交易與碳排放權交易良性聯動,既能滿足控排企業的減排需求,又能推動林業碳匯等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隨著CCER的重啟,應進一步提高其在全國碳市場中的抵消比例上限,調整相應準入規定,以滿足企業的購匯需求。
其次,引導公眾參與交易。為進一步調動公眾參與減排增匯實踐的積極性,應積極打造碳普惠機制,試點將公眾購買林業碳匯作為一種碳信用納入個人信用體系,在后續銀行放貸等環節給予便利。此外,在歐盟通過碳邊界調整機制法案之際,應大力引導林業碳匯項目經營企業開展特色產品
碳足跡核算和
碳標簽認證,形成林業碳匯項目的低碳屬性與比較優勢,提升國際競爭力。
再次,強化政府市場監管。除企業和公眾參與外,林業碳匯體系建設離不開政府這一重要主體。政府要加強頂層設計,統籌林業碳匯與碳市場、可再生能源、負排放技術等機制發展,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管理。借助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東風,加快推進跨區域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建設,在更大范圍內實現林業碳匯生態資源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形成碳中和先行示范區的制度溢出效應。此外,林業碳匯戰略儲備可以作為地方政府調控的政策工具,在市場低迷時購入,在市場供應不足時投放,從而降低碳市場供需不穩定帶來的沖擊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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