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限定適用范圍,準確把握適用條件
一是一般適用于林業、草原、濕地、大氣保護以及其他與固碳減排密切相關的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領域案件。森林、濕地、草地等生態系統,在保水、固碳、凈化環境以及維護生物多樣性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中固碳減排是重要功能。對于林業、草原、濕地、大氣保護等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由違法行為人認購碳匯,能夠實現生態環境要素和主要服務功能“真修復”的效果。再比如,高能耗違法問題會導致二氧化
碳排放增加,相關案件可以適用認購碳匯替代修復。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在野生動物、水生動物保護等領域探索適用了認購碳匯替代生態修復。以上領域的生態環境要素、生態服務功能與固碳減排有一定關聯性,但處于邊緣地帶,認購碳匯達不到增殖放流等其他替代修復方式的效果,需要慎重把握,否則容易引發“蹭熱點”質疑。
二是應當把優先原地修復生態環境作為前置條件。認購碳匯替代生態修復在跨區域和大生態的層面上讓受損的生態得到了替代修復,實現生態服務功能的動態平衡。但生態修復責任的首位追求是將受到損害的生態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只有確定原地直接修復不可行時,才能采取認購碳匯替代修復,否則將導致認購碳匯泛化成“口袋式”責任承擔方式,不利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檢察機關提起訴訟時,要注意核實違法行為人是否具有直接修復或委托第三人履行的能力,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地是否具備直接修復的條件,否則不宜提出包括認購碳匯在內的各類替代性修復方式的訴請。同時,基于替代性修復作為直接修復補充的定位,要考慮認購碳匯與受損生態環境的毗鄰性與關聯性,按照本地優先、同類優先的原則購買碳匯。
三是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合理選擇。違法行為人以認購碳匯方式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是直接修復、替代修復、賠償損失等多種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目的都是為了推動受損生態環境有效恢復,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履行能力、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作出選擇。比如,原地無法補植復綠,但毗鄰區域具備補種條件的,要從有利于恢復生態環境要素和服務功能的角度綜合判斷,不宜一概而論選擇認購碳匯替代修復;原地或就近補植復綠無法彌補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可以適用認購碳匯替代修復;當事人沒有經濟能力支付認購碳匯資金的,選擇勞役代償等其他方式則更為合適;經過鑒定評估等,已查明涉案生態功能損失費用、生態修復費用的,直接交納賠償款還是購買碳匯,當事人自愿就顯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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