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碳匯替代生態環境修復于法有據,具有獨特價值
生態環境司法以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為理論基礎,最大限度修復生態、保護環境公共利益是主要目標。隨著恢復性司法理念深化落實,在受損生態環境無法修復的情況下,提倡運用替代性修復方式填平環境損害,促進實現生態服務功能的總量平衡。最高法《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今年6月13日,最高法《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明確提出,“當事人請求以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準許”。
替代性生態修復的方式包括同地區異地點、同功能異種類、同質量異數量、同價值異等級等情形。目前,異地補植復綠、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復方式運用較為普遍。比較而言,認購碳匯替代生態修復具有以下優勢:
一是便捷高效實現替代性修復目標。司法實踐中,有的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地因自然地理條件等原因,不具備就地補植復綠條件;有的生態環境損害已經部分或全部修復,但生態環境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尚未彌補。認購碳匯替代生態修復,相當于創匯主體采取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方式,以有償方式代替違法行為人在異地恢復了以“固碳釋氧”為主的生態服務功能。
二是有效解決當事人修復能力不足問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具有專業性強、耗時長、成效評估復雜等特點。比如土壤修復工作,一般只有專業機構才能勝任,最常見的補植復綠也存在成長周期長、日常管護難等問題。認購碳匯替代生態修復,則是“專業的人干專業的事”,以市場化方式將替代修復工作交由固
碳減排主體完成。
三是避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管理使用難題。當前,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管理存在模式不統一、涉及主體多元、支出手續復雜等問題,導致資金使用效率低下,難以及時有效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而認購碳匯替代生態修復,不存在后續資金管理使用問題。
四是有助于實現生態產品價值。認購碳匯替代生態修復,既解決了補植復綠“執行難”,換種方式進行固碳減排,又讓“綠水青山”通過碳匯交易變成“金山銀山”,實現“減排”和“增收”良性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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