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生態損害賠償邊界
碳匯損失可量化后,賠償便有了依據。
“在被告人自愿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上,被告人自愿賠償林業碳匯損失并簽署賠償承諾書的,人民法院可向林業主管部門出具通知書,由林業部門委托林業專業技術人員測算碳匯損失量,并出具意見書。”王江凌說,碳匯賠償可作為被告人悔罪的表現,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在具體賠償方式上,福建法院積累了不少經驗。泰寧法院引導被告人,通過場內市場購買經核證的林業碳匯;將樂法院、順昌法院等引導被告人,在場外市場購買“林業碳票”“一元碳匯”等區域性林業碳匯產品;龍巖法院則鼓勵各地國有林場營建司法綠碳基地,引導被告人繳納碳匯損失賠償金,專項用于地方國有林場營造碳匯林。
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全省版的指引提供了三種碳匯賠償路徑,供被告人自由選擇:折算碳匯損失賠償金并用于營造碳匯林、購買經核證的林業碳匯、購買經省林業局備案的其他林業碳匯。無論是以何種方式認購的碳匯,都必須經過主管部門核銷,以防止被告人日后進行二次交易,從中獲利;繳納的碳匯損失補償金同樣要進行嚴格監管,確保其專項用于營造碳匯林。
眼下,福建各法院正在司法實踐中,積極引入林業碳匯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以此為起點,碳匯賠償理念開始向其他領域拓展。
10月底,省人民檢察院、省林業局聯合下發《關于在辦理生態環境刑事犯罪和公益訴訟案件中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開展生態修復的工作意見(試行)》。這意味著,林業損失計量及賠償機制,也將推廣至環境公益訴訟領域。
森林系統是重要的碳庫,海洋生態系統同樣具有強大固碳能力。
不久前,連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采礦案。被告人林某義指使被告人林某才等人過駁他人非法盜采的海砂,涉案價值超300萬元。事后,被告人自愿出資10萬元,通過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購買海洋碳匯近7000噸,得到從寬處理,最終獲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這是全國首例適用海洋碳匯進行海洋生態修復的司法案件。
在涉林案件中,生態損害賠償的邊界有望得以拓展。
“碳匯僅僅是森林眾多生態服務功能中的一項,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同時還損害了其涵養水源、防風固沙、維系生物多樣性、改善氣候等多重生態功能。”楊子清主張,將更多森林生態服務功能價值納入賠償范圍。與碳匯賠償一樣,關鍵在于建立統一的損失計量核算標準。
一個利好消息是,今年6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統計局聯合下發通知,將福建等5省區列為全國森林資源價值核算
試點。實際上,2004年開始,我國已連續開展了3期森林資源價值核算研究,從林地林木資源價值、森林生態服務價值、森林文化價值三個方面,構建了一套核算方法。新一輪
試點工作的開啟,意味著我國森林資源價值核算已從學術研究轉向實踐層面。
■記者手記
生態有價,損害擔責
□福建日報記者 張輝
在“雙碳”背景下,碳匯作為一種生態產品,得到了迅速發展。從林業碳匯到海洋碳匯、農業碳匯,碳匯的產品形態越發多元;從抵消企業
碳排放到
會議碳中和、消除
碳足跡,碳匯的應用場景持續拓展;從碳匯交易到碳匯貸、碳匯險,碳匯的市場體系日臻完善。
碳匯在司法領域的應用,首先是生態文明理念與時俱進的結果。讓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人,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上為碳匯損失買單,傳遞出的是“生態有價,損害擔責”的價值導向,同時彌補了傳統生態修復模式的不足,提高了社會對生態價值的認知。通過司法實踐,違法行為人乃至更廣泛的社會公眾將認識到,作為公共產品的生態資源是有價的,這種價值不僅體現在有形的實物中,也包含在無形的生態服務功能中。使用者,要為保護者付費;損害者,要履行修復責任,也要為受損的生態服務功能買單。
在我國,碳匯交易及相關應用,尚處于起步探索階段,理念普及、計量標準、交易規則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司法碳匯實踐,同樣需要破解包括適用范圍、計量方式、賠償模式等難題。福建法院與林業系統的合作成果,為在涉林案件中引入碳匯賠償,建立了一套實踐指南,對于碳匯在司法領域更廣泛與深入的應用,具有借鑒意義。未來,在山水林田湖草等各類型的生態環境案件中,在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壞賠償案件中,碳匯賠償機制都有望得以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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