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補種復綠到碳匯賠償
碳匯賠償,順昌縣人民法院是“首吃螃蟹”者。
2020年3月,該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案。被告人吳某輝無證采伐林木73.6立方米。案發后,他認罪認罰,退回違法所得,并自愿認購價值4萬元的“一元碳匯”。“一元碳匯”是當地自主開發的林業碳匯項目。公眾可以“一元10千克”的
價格,線上認購碳匯,收入返還林權所有者。最終,順昌縣法院依法酌情對吳某輝予以從輕處罰。
該判例是全國首個通過認購碳匯修復受損生態案件。
在順昌縣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張夏蘭看來,認購碳匯是踐行生態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具體實踐。其底層邏輯是:“對于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不能一判了之,還要關注受損生態是否得到及時修復。”
比起“買空氣”,生態恢復性司法更廣為人知的做法是種樹。
1991年,長汀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失火罪案中,在全國首創“補種復綠”模式:判令被告人梁某華在火燒跡地上更新造林100畝。這一做法,改變了以往生態環境案件中一判了之的做法,邁出了全國生態恢復性司法的第一步。
以此為起點,生態修復理念向山水林田湖草等更多領域拓展,并延伸出了增殖放流、引流沖污、固壩填石等多種形式,原地、異地修復和替代性修復等多種路徑。2017年出臺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辦理生態環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態修復工作的實施意見》,則建立了全省統一的規范。
然而,傳統生態修復模式,有其局限性。
“以‘補種復綠’為例,它僅僅彌補了有形的林木價值,卻忽視了森林生態系統固碳釋氧、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改善氣候等無形的生態服務功能價值。”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王江凌認為,生態有價,傳統生態修復模式,不足以補償受損生態系統的全部價值,“應當建立能夠充分體現生態服務功能價值的賠償機制,從有形修復向全面修復轉變”。
可量化、可定價、可交易的林業碳匯,是重要切入口。
“林業碳匯,指通過實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經營、災害防治等活動,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與碳匯交易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省林業局造林處副處長楊子清說,“碳匯可以作為反映森林生態服務功能的一個綜合性指標,碳匯量越大,森林質量越好。”
2016年福建
碳市場開市時,便將福建林業碳匯列為三大交易標的之一。除了場內交易,三明“林業碳票”、順昌“一元碳匯”等區域性林業碳匯產品,在場外市場同樣活躍。這為林業碳匯賠償創造了條件。繼順昌法院后,各地基層法院紛紛試水不同碳匯賠償模式。
2021年9月,泰寧縣人民法院向毀壞生態公益林的被告人吳某應,發出“司法碳購令”。隨后,他通過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購買并核銷了價值5000元的167噸林業碳匯。2021年以來,將樂縣人民法院共引導8個案件的18名違法行為人,自愿認購福建金森碳匯科技有限公司收儲的4481噸三明“林業碳票”。2022年,三明市沙縣區人民法院辦結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過調解,違法行為人池某鈿向沙縣區林業
碳中和基金會認捐了1062.26噸碳匯。
“從‘補種復綠’到‘碳匯賠償’,是生態文明理念革新在司法領域的具體表現。”王江凌說,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審結各類涉林案件8000多件,責令被告人購買林業碳匯超過1.3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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