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業碳匯開發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規范江西省林業碳匯開發、交易工作,探索綠水青山轉化金山銀山和生態產品價值市場化實現路徑,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江西)實施方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的《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行動計劃》(發改西部〔2018〕1960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林業碳匯開發、交易工作,堅持科學嚴謹、規范有序、穩步推進的原則,打造符合省情、具有社會公信力的林業碳匯產品。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構建健康發展、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林業碳匯項目的開發、申報、審核、交易等工作的管理。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是江西省林業碳匯開發、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范圍內林業碳匯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江西省林業碳匯
方法學的審核和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碳匯量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林業局負責全省范圍內林業碳匯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宣傳引導,對林業碳匯項目開發進行監督管理。各設區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林業碳匯項目的合規性審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是指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在確定了基準線的土地上,以增加碳匯為主要目的,對造林/營林及其林木(分)生長過程實施碳匯計量和監測而開展的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造林/營林活動。
第二章 項目開發管理
第六條 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應依據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的方法學進行開發。
第七條 為穩步推進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我省將重點支持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以及國家級重點生態功能區優先開發,待市場建立并逐步完善后,根據市場需求情況適時引導其他地區參與項目開發。開發范圍由省林業局會省生態環境廳公布。
第八條 項目業主應為江西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依據本辦法開發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并申報項目及碳匯量登記。原則上項目業主應為項目邊界范圍內的清晰林權所有者。江西省脫貧戶及脫貧村集體林地,在符合方法學要求的情況下,可由江西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代為開發與申報??h級行政區域內,林地面積小于2萬畝的法人單位可聯合開發與申報。
第三章 項目申報管理
第九條 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及碳匯量申報登記流程如下:
(一)編制申報文件。項目業主按照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的方法學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文件,項目申報文件應包括項目信息、項目合規性、碳匯量計量與監測等內容。
(二)出具第三方審核報告。項目業主委托經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的第三方審核機構,開展項目審核工作,第三方審核機構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審核報告。
(三)合規性審核。項目業主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要求向所在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h(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在收到材料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方法學進行初審,審核后經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林業局復審。省林業局收到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合規性復審。復審后進行項目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移交省生態環境廳。
(四)明確碳匯量。項目移交省生態環境廳后,省生態環境廳15個工作日內組織
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項目通過評審,由省生態環境廳發放項目碳匯量登記表。
(五)碳匯量登記。項目業主持碳匯量登記表至交易
平臺開設注冊登記賬戶,交易
平臺將登記的碳匯量登記至項目業主賬戶。
第十條 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及碳匯量申報登記材料如下:
(一)登記申請表;
(二)項目業主的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三)林權證明文件;
(四)項目作業設計或經營方案;
(五)實施造林/營林碳匯項目活動的開始日期證明文件;
(六)項目申報文件;
(七)林業碳匯收益分配協議;
(八)第三方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
項目業主如有脫貧戶或脫貧村檔案證明文件、委托協議或聯合體協議的,應當一并申報登記。
項目第一個監測期后碳匯量申報登記,僅需提交登記申請表、項目申報文件、第三方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
上述材料和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省生態環境廳將不再接收該項目業主、項目咨詢方、第三方審核機構等相關參與方的所有項目申報材料。
第四章 碳匯交易管理
第十一條 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在江西省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第十二條 交易機構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規則,報省生態環境廳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業主在交易平臺注冊后可進行林業碳匯的出售。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在交易平臺登記后可購買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主體購買的江西省林業碳匯僅適用于進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或
碳中和,在完成交易后注銷。
鼓勵重點用能單位、重點排放單位,開展大型活動的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等購買江西省林業碳匯進行碳中和。
第五章 第三方審核管理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的第三方審核機構包括:
(一)經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2018年4月前為國家發展改革委,之后為生態環境部)備案的、具備造林和再造林領域資質的第三方審核機構;
(二)省生態環境廳適時公布的其他第三方審核機構。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的其他第三方審核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江西省內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機構;
(2)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開展審核活動所需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具備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3)具備規范的審核工作相關內部質量管理制度;
(4)具有專職審核員;
(5)具有良好的從業信譽,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承諾為服務對象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對第三方審核機構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第三方審核機構需在省生態環境廳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審核工作。
第十七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的審核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審核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四)具備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地方核證減排量審核、核證減排量方法學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審定與核查、企業碳排放報告核(復)查中一個或多個領域的項目經驗;
(五)個人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從業記錄。
第十八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應遵循“客觀獨立、公正公平、誠實守信、認真專業”的基本原則開展林業碳匯審核工作,并對出具的第三方審核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主要步驟包括合同簽訂、審核準備、文件評審、現場訪問、審核報告的編寫及內部評審、審核報告的交付等步驟,審核機構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對審核程序進行適當的調整,但調整理由需在審核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平臺、項目業主、項目咨詢方、第三方審核機構等相關參與方需接受省生態環境廳的指導和監督。以欺騙手段獲取林業碳匯收益的,一經發現省生態環境廳將取消相關主體參與今后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審核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并接受社會監督。第三方審核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對其發函提醒;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參與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有關活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要求進行審核;
(二)提供利益沖突的雙重服務;
(三)因過失行為造成審核報告數據錯誤;
(四)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發布項目業主的商業秘密和林業碳匯信息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交審核報告;
(六)其他違反本暫行辦法或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構工作人員在林業碳匯相關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企業(單位)保密信息等違規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項目業主、項目咨詢方、第三方審核機構應對林業碳匯相關文件資料歸檔保存,保存期30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基準線:指在沒有擬議的項目活動時,最能合理地代表項目邊界內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未來情景。
林業碳匯:通過實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減少毀林等活動, 增加森林碳匯,吸收(或減少)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與政策、管理和碳貿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和機制。
林業碳匯量: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凈增量,而非儲存量。
方法學:指用于確定項目基準線情景與項目情景、論證額外性、計算碳匯量、制定監測計劃等的方法指南。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個人通過自發購買減排量來抵消自身碳排放的行為。
碳中和:指通過購買林業碳匯等減排指標的方式或通過新建林業項目產生碳匯量的方式,抵消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等在生產生活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