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碳匯漁業”到“藍色糧倉”:國際合作機制
將藍色碳匯漁業列入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藍碳交易,以流轉碳匯的形式,增加水產養殖的行業外經濟收益,是解決公共財政補貼資金逐步退出可能引發的問題的最佳辦法。根據《巴黎協定》(The Paris Agreement, 2017)的相關規定,到2020年,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治理機制中,發達國家每年要對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 億美元的資金支持,這一數額未來還會繼續增加。由于《巴黎協定》和《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2012)中沒有關于海洋漁業碳匯功能的表述,因此其中衍生出來的碳匯交易和碳匯項目尚不包括漁業碳匯,因此要加快海洋碳匯標準的統一。可以參照森林碳匯的“綠碳”基金,建立一個全球性的“藍
碳基金”,有利于在后“巴黎協定”相關國際性談判中,按照國際氣候變化政策的相關文件規定,建立相應的對話機制,將藍色碳匯納入到國內及國際統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中,對藍碳的碳俘獲進行貯存、賒購等進行貿易和處理。
在全國及全球范圍內形成以藍碳基金和生態補償基金為核心的漁業碳匯市場和碳平衡交易制度,實現養殖漁業碳匯生態服務的有償化,實現海洋漁業的碳匯價值,可以支持與推動海洋生物多樣性增殖放流以及海洋牧場的特色化建設,進一步加強人類對碳匯的開發利用,真正達到“生態用海、生態管海”的目的。
此外,還可以利用“一帶一路”倡議,在全球推廣碳匯漁業,在更廣闊的空間內保護環境,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政府牽頭,鼓勵行業協會為橋梁,搭建區域合作平臺,支持企業與相關國家開展海洋牧場建設以及深海網箱養殖方面的合作,在資金與技術許可的情況下,建設區域性碳匯漁業示范區。利用國內的資金優勢和相對成熟先進的貝藻養殖技術優勢,到養殖環境優的合作國家開設海洋牧場,也許是更好的雙贏選擇,可以避開國內近海因開發過度和富營養化不適合開發大規模海洋牧場的困境。
3. 結論
傳統的“耕海牧魚”水域開發觀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藍色糧倉”建設奠定了觀念基礎,然而“藍色糧倉”對水域環境和水域生產力具有高度依賴性,只有“碳匯漁業”才能保證“藍色糧倉”戰略的可持續性,在保證糧食安全的同時,保護環境,承擔大國責任,維護人類命運共同體。“碳匯漁業”使漁業由捕撈向資源養護轉變,使水產養殖日趨環境友好,“碳匯漁業”中又以海水養殖的“藍色碳匯”最有發展空間和潛力,是“藍色糧倉”目標得以實現的核心支撐。
為了可持續性發展,兼顧環境效益,需要選擇固碳率高的養殖品種,提升養殖技術,并根據海域的容納量,以貝藻為基礎,把不同水產品類組合到一起,通過循環經濟模式,實現碳匯與經濟效益雙重目標;根據水域特點培育藻(草)床,投放人工魚礁以及相應的漁業資源增殖放流數量;在擴大貝藻養殖的同時,探索貝藻的加工、儲存與消費方式的多元化;還需要研究頭足類、甲殼類和棘皮類動物的增殖方式,以滿足人民對海產品的多元化需求。這些都可以通過建設不同類型的海洋牧場的方式進行,實現“碳匯漁業”的規模化。加強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通過財政資金引導,通過特許經營或購買服務的方式,吸納社會資本,參與漁業的碳匯轉型。此外,要進一步推動擴大“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間的海產合作,加強磋商,建立國際藍碳交易體系,推動以“碳匯漁業”為基礎的“藍色糧倉”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