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下稱《條例》)。《條例》是為確保全國
碳市場運行管理制定的專門行政法規,重在構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
碳排放權交易政策功能的發揮,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權交易是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助力積極穩妥推進“雙碳”工作的重要政策工具。此前,我國還沒有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全國碳市場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文件執行,立法位階較低,權威性不足,難以滿足規范交易活動、保障數據質量、懲處違法行為等實際需要。因此,制定《條例》是我國碳市場建設發展的客觀需要。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條例》明確了監督管理體制,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為提升監管效能,《條例》還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
平臺,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全過程監管,并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條例》還從6個方面構建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分別是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范圍及交易產品、交易主體和交易方式,重點排放單位確定,碳排放配額分配,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與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額清繳和市場交易等。此外,對于地方碳市場,《條例》規定:一是《條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二是《條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相同溫室氣體種類和相同行業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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