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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

文章來源:未知碳交易網2023-10-19 12:51

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
 
政策措施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22〕36號)等文件精神,為切實推進優化我市能源結構,現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加快發展綠色生產制造
 
(一)支持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1.支持標準
 
對全市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企業實施的年節能量5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照項目實現的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1000元的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相關組織機構;近兩年備案且申報時已竣工并穩定運行至少6個月及以上、年節能量5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3.申報資料
 
(1)《成都市節能技術改造資金項目申請表》。
 
(2)項目申請報告。
 
(3)項目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
 
(4)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按照《四川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提供項目節能報告、節能專章或項目能耗統計表,需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還應提供節能審查相關批復。節能量在3000噸標煤以上的項目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項目節能量計算中涉及所有數據的溯源憑證;項目有關合同、發票及銀行付款憑證等;項目投資明細表;能源管理制度等文件。
 
(7)誠信申報承諾書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環境與資源綜合利用處,61881600。
 
(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1.支持標準
 
對節能服務機構在成都市內的報告工業、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務等領域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年節能量在50噸標煤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照項目實現的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1000元的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節能服務機構;近兩年簽訂服務合同并實施,且申報時已竣工并穩定運行至少6個月及以上、年節能量5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3.申報資料
 
(1)《成都市節能技術改造資金項目申請表》。
 
(2)項目申請報告。
 
(3)項目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
 
(4)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5)按照《四川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提供項目節能報告、節能專章或項目能耗統計表,需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還應提供節能審查相關批復。節能量在3000噸標煤以上的項目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項目節能量計算中涉及所有數據的溯源憑證;項目有關合同、發票及銀行付款憑證等;項目投資明細表;能源管理制度等文件。
 
(7)誠信申報承諾書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環境與資源綜合利用處,61881600。
 
(三)支持落后產能淘汰
 
1.支持標準
 
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企業淘汰落后設備或生產線(附屬設施)評估價值(評估報告須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20%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2.申報條件
 
(1)列入省、市淘汰落后產能年度目標任務及計劃;
 
(2)落后產能主體設備或生產線(附屬設施)按期拆除廢毀,并通過區(市)縣政府現場驗收合格;
 
(3)注冊登記、稅收征管關系均在市域范圍內工業生產相關的市場主體。
 
3.申報材料
 
(1)《成都市淘汰落后產能項目資金申請表》。
 
(2)《成都市淘汰落后產能企業驗收意見表》。
 
(3)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復印件(加蓋企業鮮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企業淘汰落后產能設備清單。
 
(5)落后產能設備拆前、拆中、拆后照片;
 
(6)企業停產以及主體設備拆除申請;
 
(7)淘汰落后產能拆除監管證明單;拆除落后產能設備賣廢監管證明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8)企業落后產能設備或生產線評估報告原件(須含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全國統一編碼二維碼,正文須含評估價值計算依據)。
 
(9)企業誠信申報承諾書。
 
上述材料須真實有效;有復印件的需準備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同步提交電子文檔。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環境與資源綜合利用處,61881602。
 
二、推進能源數字化轉型
 
(四)市級、區(市)縣級虛擬電廠平臺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成都市虛擬電廠平臺項目,按照軟硬件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區(市)縣級虛擬電廠平臺項目按照軟硬件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補助。
 
2.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企業分支結構,申報時虛擬電廠平臺投運并穩定運行6個月及以上。
 
3.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竣工驗收文件等;
 
(3)彈性負荷調節能力、穩定運行有關情況說明;
 
(4)項目投資明細表,項目有關的合同、發票及銀行付款憑證等(復印件),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5)誠信申報承諾書。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能源規劃處,61885844。
 
(五)虛擬電廠聚合商聚合平臺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資源聚合商建設資源聚合平臺并接入成都市虛擬電廠平臺參與電網調控,按照軟硬件實際投資額的20% 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補助。
 
2.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申報時資源聚合平臺投運、彈性負荷調節能力不低于30MW且穩定運行6個月及以上。
 
3.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批復文件(核準批復和備案文件)、竣工驗收文件;
 
(3)彈性負荷調節能力、穩定運行有關情況說明;
 
(4)項目投資明細表,項目有關的合同、發票及銀行付款憑證等(復印件),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5)誠信申報承諾書。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能源規劃處,61885844。
 
三、加快堅強智能電網建設
 
(六)電網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按年度建設計劃完建設投運的變電站,按變電站等級給予供電公司獎勵,新(擴)建500千伏、新建220千伏、新建110千伏變電站分別給予每座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投運獎勵。
 
2.申報條件
 
變電站建設投運后,由實施建設的供電公司(含增量配電網企業)為申報主體,不包括政府投資移交供電公司的變電站。
 
3.申報材料
 
(1)供電公司申報文件;
 
(2)項目審批立項批復;
 
(3)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電力處,61885827。
 
(七)供配電設施移交補貼
 
1.支持標準
 
2022年7月15日后,對按規定與現有居民小區(院落)簽訂協議并接收其供配電設施的供電企業按每個居民小區(院落)給予4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不含已納入老舊小區改造計劃的,以及2022年5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居民小區)。
 
2.申報條件
 
屬地供電企業將申請報告和《資金申報匯總表》、與居民小區(院落)簽訂的《供配電設施資產無償移交協議》及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屬地電力主管部門。
 
各區(市)縣電力主管部門受理后對申報資料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核查,會同住建等部門審核,核實無誤后,將相關資料報市經信局。
 
3.申報材料
 
(1)封面
 
(2)各區(市)縣電力主管部門申請報告(說明申請、審核情況);
 
(3)市級獎勵資金申報匯總表
 
(4)居民小區(院落)范圍平面示意圖
 
(5)與居民小區(院落)簽訂的《供配電設施資產無償移交協議》復印件。
 
以上資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區(市)縣自留1份]。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電力處,61885841。
 
四、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氫能發展利用
 
(八)分布式光伏項目運營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我市符合規定手續且建成驗收合格,投產并入電網滿1年后,按實際發電量給予項目投資企業0.05元/千瓦時補貼,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同一企業最高1000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項目建設場地位于成都市工業企業廠區(含生產區、輔助生產區)或24個省級及以上開發區范圍內(詳見附件)。
 
(3)項目已核準或備案,并已竣工驗收;
 
(4)可按實際發電量最高申請連續12個月的一次性補貼。
 
3.申報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項目運營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4)項目立項批復文件等材料;
 
(5)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和發用電合同等相關材料;
 
(6)項目補貼資金明細表;
 
(7)申報單位與電網企業的每月電費結算清單(電網企業蓋章)及電費結算發票復印件;
 
(8)誠信承諾書;
 
(9)同一項目申報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資金撥付清單)及申報項目清單,并做專門說明。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處,61881646;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電力處,61885827。
 
(九)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投資企業0.3元/瓦補貼,單個項目最高50萬元,同一企業最高300萬元。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項目建設場地位于成都市工業企業廠區(含生產區、輔助生產區)或24個省級及以上開發區范圍內;
 
(3)項目已核準或備案,并已竣工驗收;
 
(4)實現連續6個月(含)至12個月有效發電的,可按0.3元/瓦×裝機容量×實際發電月數/12月的標準,最高申請6個月(含)至12個月的一次性補貼。
 
3.申報材料
 
(1)《成都市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光伏構件產品采購合同、發票(光伏構件產品自產自用項目無法提供合同、發票的,需提供生產企業的產品出(入)庫明細、產品出廠檢測報告、產品物流等相關證明材料;光伏構件產品捐贈項目無法提供合同、發票的,需提供生產企業的產品出(入)庫明細、產品出廠檢測報告產品物流和捐贈(接收)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4)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和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5)項目立項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
 
(6)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電網意見和發用電合同等相關材料;
 
(7)申報企業新建或改建分布式光伏項目連續6個月至12個月有效發電數據和電網企業的每月電費結算清單(電網企業蓋章)及電費結算發票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8)省級以上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的該光伏構件產品符合建筑材料行業或國家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
 
(9)誠信承諾書;
 
(10)同一項目申報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資金撥付清單)及申報項目清單,并做專門說明。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處,61881646;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電力處,61885827。
 
(十)支持綠電制氫
 
1.支持標準
 
對制氫能力500標方/小時以上(含500標方/小時)的電解水制氫企業,按實際電解水制氫電量給予0.15—0.20元/千瓦時的電費補貼,補貼后到戶電價不低于0.3元/千瓦時左右水平,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上述補貼由成都市及企業所在區(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分擔比例參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級財政支持重大產業化項目招引政策的通知》(成辦發〔2020〕105號)執行。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申報單位取得市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申報單位取得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規劃、安評、環評等批準文件;
 
(4)申報單位須對電解水制氫環節單獨加裝電表計量
 
3.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市應急管理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電解水制氫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和功能證明材料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4)能夠反映實際制氫量的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5)電解水制氫的用電量及證明材料(需針對電解水制氫環節單獨裝表計量);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7)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
 
(8)誠信承諾書;
 
(9)同一項目申報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資金撥付清單)及申報項目清單,并做專門說明。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處,61881645;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電力處,61885827。
 
(十一)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1)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按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固定式加氫站指由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該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加氫站;
 
(2)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氫發票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臨時加氫站指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暫未取得該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加氫站;
 
(3)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后,符合上述固定式加氫站標準的,可根據初次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4)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氫站、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示范一體站,按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5)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氫(35MPa/70MPa)—油—氣—電”綜合能源站,按加氫功能部分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相關組織機構;
 
(2)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
 
(3)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發票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4)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劃及試點條件;
 
(5)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6)固定式加氫站需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3.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3)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加氫站、“氫-油-氣-電”綜合能源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5)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臨時加氫站須提供從申報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和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
 
(7)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
 
(8)誠信承諾書;
 
(9)同一項目申報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資金撥付清單)及申報項目清單,并做專門說明。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處,61881645;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燃氣與成品油處,61886235。
 
(十二)加氫站運營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企業分支結構;
 
(2)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
 
(3)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加氫站正式運營(以開具正式售氫發票為準),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發票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5)連續一年(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前一日計)每日氫氣掛牌售價均不超過35元/千克;
 
(6)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等。
 
3.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上年度售氫業務相關合同、憑證、發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
 
(4)申請周期內每日氫氣掛牌價不超過35元/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
 
(5)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
 
(6)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
 
(7)誠信承諾書;
 
(8)同一項目申報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資金撥付清單)及申報項目清單,并做專門說明。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處,61881645;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燃氣與成品油處,61886235。
 
五、支持儲能規模發展和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十三)儲能示范項目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入選的用戶側、電網側、電源側、虛擬電廠儲能項目,年利用小時數不低于600小時的,按照儲能設施規模給予每千瓦每年230元且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連續補貼3年。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儲能系統及輔助設施應具備遠程運行數據傳輸和接受遠程調控的功能,按數字化管理要求接入到成都市儲能聚合管理平臺,簽訂調控協議,接受電網統籌調度,以確保公用電網安全運行,并開展削峰填谷、備電、需求側響應、無功響應等應用。
 
(3)儲能系統采用的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應通過國家規定的認證認可機構的檢測證明,符合相關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額定功率大于100kW且儲能時間大于15分鐘的儲能系統應滿足《電力系統電化學儲能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B/T36558-2018)要求。
 
(4)申報單位對儲能設施安全負有主體責任,要制定完善措施,加強安全與消防設施建設管理,降低安全風險,保障儲能設施安全運行。
 
(5)申報項目需充分考慮項目建設地點變電站容量需求,合理設計儲能規模。
 
3.申報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和工程形象進度、年度基本建設資金需求等),項目立項、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等情況,項目申報單位確保新建項目年內開工的承諾函或已開工項目工程形象進度的說明,項目申報單位對所附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2)市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資金申報表。
 
(3)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
 
4.項目評審
 
市發改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和電網公司等單位組織項目初審、現場復核和專家評審,擇優確定支持項目。項目確定后,電網公司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在同等條件下確保儲能系統優先接入、優先調度、優先消納。
 
5.項目驗收
 
市發改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和電網公司確認儲能設施運轉情況,對達到條件的支持項目發放年度補貼,同時加強儲能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效果不達標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未能按期投運的、疏于安全管理導致安全事故的,收回并終止補貼。
 
6.政策咨詢
 
市發改委環資處,61884049 、61886133。
 
(十四)儲能項目運營補貼
 
1.支持標準
 
對2023年至2027年7月15日期間新建投運的新型儲能項目,年利用小時數不低于600小時的,按照儲能設施每年實際放電量,給予0.3元/千瓦時運營補貼,裝機規模5萬千瓦以下的、5萬千瓦(含5萬千瓦)至10萬千瓦以下的、10萬千瓦(含10萬千瓦)以上的項目年度最高補貼分別為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連續補貼三年。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儲能系統及輔助設施應具備遠程運行數據傳輸和接受遠程調控的功能,按數字化管理要求接入到統一平臺,簽訂調控協議,接受電網統籌調度,以確保公用電網安全運行,并開展削峰填谷、備電、需求側響應、無功響應等應用。
 
(3)新型儲能項目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等規定,且符合相關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
 
(4)申報單位對儲能設施安全負有主體責任,要制定完善措施,加強安全與消防設施建設管理,降低安全風險,保障儲能設施安全運行。
 
(5)申報項目的裝機規模不低于100kW,建成后年利用小時數不低于600小時。
 
3.申報材料
 
(1)《成都市儲能示范項目運營補貼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項目立項、規劃選址和用地預審等材料;
 
(4)項目運行情況有關說明材料;
 
(5)未發生環境污染及安全生產事故承諾書;
 
(6)誠信承諾書。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能源規劃處,61885844;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電力處,61885827。
 
(十五)天然氣儲氣設施建設補貼和租賃氣設施、購買儲氣服務補貼
 
1.支持標準
 
對企業自建合建項目給予貸款100%貼息,最高貼息不超過1000萬元、租賃購買儲氣設施或者購買儲氣服務給予貸款100%貼息,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貸款貼息。
 
2.申報條件
 
(1)申報應急儲氣設施建設項目補貼的業主為獨立法人。
 
(2)可申報補貼的應急儲氣設施是指按照《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辦法》等規定,為滿足本地區日均3天天然氣消費量儲氣指標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的具備一定儲氣規模,可為下游輸配管網、終端用戶等提供應急和調峰氣源的儲氣設施。但不包括:LNG液化廠;氣化站、加氣(注)站及母站等終端用氣設施;輸配管網管存;煤制氣、人工合成氣等替代氣源項目等。
 
(3)本專項投資補助資金應當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具體項目的投資補助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核定,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4)上報申請補貼的項目原則上應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年度投資計劃。
 
3.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的文件批復復印件。
 
(3)未發生安全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承諾書。
 
(4)誠信承諾書。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燃氣與成品油處,61886235。
 
(十六)支持建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管理信息平臺
 
1.支持標準
 
對已建成的成都市級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溯源信息平臺”)企業,經驗收合格后(按照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標準建設),負責溯源平臺運維的企業給予年運維費用的30%、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連續補貼4年。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依法設立的成都市級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平臺建設運維企業;
 
(3)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溯源信息平臺企業。
 
3.申報材料
 
(1)《成都市支持建設開發溯源信息平臺運維補貼資金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3)溯源信息平臺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4)溯源信息平臺使用的年度接入、輸出的數據資料、臺賬等證明材料文件;
 
(5)溯源信息平臺運維年費用明細表;
 
(6)溯源信息平臺使用的軟件名稱、服務采購合同、銀行劃撥款憑證或發票文件;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8)誠信承諾書;
 
(9)同一項目申報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資金撥付清單)及申報項目清單,并做專門說明。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處,61881646。
 
(十七)支持廢舊動力電池規模回收
 
1.支持標準
 
支持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規模回收,經認定后,按照年度回收處理電池重量500元/噸,給予單個回收企業年度最高100萬元獎勵。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環境污染或生產安全事故;
 
(3)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經成都推薦,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業名單;
 
B、經成都推薦,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回收服務、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業名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回收服務、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業名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業創建方案后執行)。
 
3.申報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規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資金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回收服務、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的公示名單文件;
 
(4)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實際交易量的文件、發票或銀行付款憑證等支撐材料;
 
(5)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采購合同、出入庫臺賬、電池檢測報告;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7)未發生環境污染及安全生產事故承諾書;
 
(8)誠信承諾書;
 
(9)同一項目申報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資金撥付清單)及申報項目清單,并做專門說明。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處,61881646。
 
(十八)支持廢舊動力電池梯次利用
 
1.支持標準
 
支持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規模梯次利用,經認定后,按照年度銷售的合格梯次電池容量給予20元/KWh、單個梯次利用企業年度最高100萬元獎勵。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環境污染或生產安全事故;
 
(3)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經成都推薦,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業名單;
 
B、經成都推薦,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回收服務、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業名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回收服務、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業名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業創建方案后執行);
 
3.申報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規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資金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回收服務、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的公示名單文件;
 
(4)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實際交易量的文件、發票或銀行付款憑證等支撐材料;
 
(5)合格梯次產品銷售合同,合格梯次電池容量(電量)數據、出入庫記錄、臺賬;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7)未發生環境污染及安全生產事故承諾書;
 
(8)誠信承諾書;
 
(9)同一項目申報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資金撥付清單)及申報項目清單,并做專門說明。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處,61881646。
 
(十九)支持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
 
1.支持標準
 
支持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再生利用,在合規化工園區內,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拆解破碎或鋰電池廢舊料進行濕法、火法冶煉等再生利用企業,經認定后,按年度廢舊動力電池(廢舊電池料)采購金額的5%給予再生利用企業年度最高100萬元獎勵。
 
2.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環境污染或生產安全事故;
 
(3)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A、經成都推薦,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業名單;
 
B、經成都推薦,列入四川省《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回收服務、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業名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
 
C、列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回收服務、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企業名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或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企業(待成都市正式出示范企業創建方案后執行);
 
3.申報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規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資金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3)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或四川省、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示范企業》回收服務、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示范的公示名單文件;
 
(4)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實際交易量的文件、發票或銀行付款憑證等支撐材料;
 
(5)電池拆解、再生設備、裝置及系統的采購合同、功能說明書。(再生濕法企業提供萃取系統、廢堿液再生系統、廢氣凈化成套裝置等反應再生工藝的生產設備臺賬;再生火法企業提供高溫熱解爐成套設備臺賬);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二維碼標識);
 
(7)未發生環境污染及安全生產事故承諾書;
 
(8)誠信承諾書;
 
(9)同一項目申報中央、省補助資金或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對已獲得及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提供資金撥付文件(資金撥付清單)及申報項目清單,并做專門說明。
 
(同一年度、同時申報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規模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資金的,按照就高原則只支持一項。)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產業處,61881646。
 
六、推動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
 
(二十)燃煤電廠改造和燃機電廠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現有燃煤電廠實施提效降耗或“煤改氣”改造的,給予投資的20%補助,最高2000萬元。對按期完成建設的燃機調峰電廠給予總投資額10%的補助,最高2000萬元。
 
2.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申報時已竣工并穩定運行至少6個月及以上。
 
3.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多證合一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批復文件(核準批復和備案文件)、竣工驗收文件;
 
(3)提效降耗改造項目改造前、后主要指標對比分析,項目改造前、后現場圖片資料(改造前、后分別不少于3張照片),以及項目相關可行性分析報告;
 
(4)項目投資明細表,項目有關的合同、發票及銀行付款憑證等(復印件),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5)誠信申報承諾書。
 
4.政策咨詢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電力處:61884594
 
七、附則
 
(二十一)本實施細則所述“申報材料”是指申報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報時政策主管部門可在申報通知中要求申報單位提供其他必要的申報材料,具體要求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
 
(二十二)復印件均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各上報單位應對項目申報資料認真審核、嚴格把關,確保項目的真實性和資料的完整性。申報企業須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有效,對弄虛作假、重復申報騙取補貼資金的,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并追回補貼,同時追究有關企業或機構負責人的責任,將企業納入失信名單。
 
(二十三)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市及各級其他同類補助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且申報了國家、省補助資金或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應當在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中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情況。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和省級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我市將適時對實施細則進行調整。
 
(二十四)本實施細則由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及各相關牽頭市級部門負責解釋,若有修訂調整,以最新申報指南和申報通知為準。
 
(二十五)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2022〕36號)失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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