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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公開審理一起采購
碳排放配額糾紛案件,依法判決
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四川某發電公司支付
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萬余元及利息。據悉,該案是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額交易案件。
據介紹,2021年12月14日,四川某發電公司就采購碳排放配額發布比選公告。當日,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其發送《報價表》并載明交易配額數量、單價、交割時間及違約責任等,稱提供碳排放配額46萬噸,含稅單價44.7元/噸。并在《報價表》后附“擁有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持有證明”,同時承諾“若我司無法完成上述承諾,貴司可在市場上按商業合理的方式購買與合同交易標的等量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如有差價,應由我司補足”。次日,四川某發電公司向北京某環保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確定北京某環保公司為中標人。
2021年12月22日,北京某環保公司致函四川某發電公司稱,因存在市場交易實際困難,提出補充協議或解除中標合約等。四川某發電公司表示,獲知北京某環保公司拒絕
履約后,為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開展,其立即與某石化公司聯系,因時間緊迫,四川某發電公司基本沒有進一步議價余地,最終按含稅單價51元/噸另行購買相應配額,雙方已于2021年12月23日交易完畢。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在碳排放配額交易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依法依約履行義務。結合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判定,北京某環保公司報送《報價表》等行為,應屬雙方之間正常的交易行為,是雙方真實性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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