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時擴圍調率是優化綠色稅制的關鍵。環境保護稅是我國綠色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因其是由排污費“稅負平移”而來,存在征稅范圍較窄、稅率水平偏低的特點,環境保護功能未能全面發揮。從加大環境保護稅調控功能出發,可以考慮將建筑噪聲、揮發性有機物、光學污染等逐步納入征稅范圍,并對各項污染物的稅率進行結構化調整。加快推進資源稅和消費稅擴圍改革,將森林、草場、灘涂等非礦產資源全面納入資源稅征稅范圍,將部分高耗能、高污染和不可再生資源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比如農藥、塑料袋、含磷洗劑用品等,并后移征稅環節。
實施漸進式
碳稅改革是完善綠色稅制體系的重要內容。降
碳減排是我國綠色發展的重要方向,也是我國向世界作出的莊嚴承諾。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于2021年正式啟動,
碳市場在有效控制碳排放總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覆蓋范圍上仍有待拓展,在調控效果上也有待提升。國務院印發的《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強調“建立健全有利于綠色低碳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發揮稅收對市場主體綠色低碳發展的促進作用”,開征
碳稅被提上議程。開征碳稅不僅可以彌補
碳交易市場不足,使碳排放監管范圍擴至小微企業和個人,而且可以調節
碳價格預期,引導企業有序降碳。我國應基于國際碳稅實踐經驗,探索構建以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制度并立共存、統籌銜接、協調配合的復合型
碳減排機制,穩妥有序實現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節能降碳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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