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稅務適用性問題尚未解決,企業交易成本上升
根據財政部2019年印發的《碳排放權交易有關
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企業購入配額記入“碳排放權資產”科目,并在“其他流動資產”列示。按照此
會計處理,配額購入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定下,非特殊情況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不予公開,買方無法向賣方索要增值稅發票;同時增值稅發票開具不支持代開代繳,也不能由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機構代扣代繳,導致重點排放單位參與碳交易時的稅務問題暫未能得到妥善處理和解決。
發展建議
為更好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用好這一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并吸引更多資金進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從而推動實現“雙碳”目標,對全國碳市場進一步的深化發展提出以下建議: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