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自然保護地管理體系優勢何在
——訪北京林業大學國家公園研究中心主任張玉鈞
“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針對如何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了重要要求。對此,北京林業大學國家公園研究中心主任張玉鈞深有感觸:“回顧我國自然保護地的發展歷程,其特征是從單類型分散管理到體系化整合治理的漸進過程。以前的分散管理方式存在諸多共性問題,比如重復設置、保護地的功能定位不準確、過度開發和錯位經營現象嚴重、保護目標與社區發展存在沖突、管理缺乏法律法規支撐等。”
在他看來,這些問題的產生,究其原因是我國原有的自然保護地管理體系缺乏頂層設計。“構建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關鍵在于如何處理好人地關系,包括自然資源與生態系統的長效保育、與保護地相關的人類社會的平衡發展與合理利用、協調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關系的運行機制等多個方面。”
如何從體制機制層面加以統籌解決?張玉鈞表示,需從解決多頭管理體制,建立有效的資金投入機制、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完善多種途徑的社會參與機制等方面加以解決。
張玉鈞進一步解釋說,目前自然保護地的管理已經轉由專門、穩定的權威機構行使統一管理,原有管理模式造成的空間上交叉重疊、管理碎片化的諸多問題將徹底得以解決。而通過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可以滿足自然保護地的“人頭費”、辦公費、資源保護費、科研費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等基本需要。“這不僅有利于提高保護能力,也是全民參與人地和諧關系構建的重要途徑。”
在建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方面,張玉鈞表示,國家除對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進行監管外,還會嚴格履行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的職責,實施統一調查和確權登記,建立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這將對我國自然資源資產的確權、規劃管理和監督產生積極影響。同時,應逐步建立常態化、強制式的第三方監督機制和廣泛的社會參與機制,以保障社會各界的知情權和拓寬參與渠道,并保證從規劃到實施都置于社會、公眾強有力的監督之下。
“不同類型與級別的自然保護地不僅具有明確的設立基準,而且資源稟賦優勢突出:國家公園是最具國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因其質量與穩定性高而成為自然保護地體系的主體;依據主要保護對象的類型,自然保護區可分為自然生態系統、野生生物和自然遺跡三個類型;依據自然資源稟賦等,自然公園可分為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草原公園、荒漠公園、海洋公園、地質公園等七個類型。”張玉鈞表示,整體上的分類分級管理將是未來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的重要方向。
目前,圍繞國家公園體制
試點和自然保護地整合,我國在管理機構統一、自然資源保護與資產確權、管理保障體系建設、社區協調機制完善以及國內外合作交流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除實施差別化的分類分級管理外,體系化整合治理的實現離不開保護能力建設、保護與利用動態關系的平衡機制等。此外,還有一些具體細節也需要關注,比如整合治理過程中過渡期的產業引導、特許經營制度的建立等。”張玉鈞說。(光明日報記者 張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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