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排放權配額的分配制度
我國目前的碳排放權配額的初始分配采取的是無償的分配方式,會導致交易主體在無成本的情形下無法保證碳排放的技術或設備合格。因此主體方面,應當健全主體資格的審查標準,在排放主體提出分配申請后,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進行嚴格的審查,確保其在污染物處理技術和設備上都合格的情形下才允許其獲得分配資格。不能對所有的重點排放單位都同等條件的基于排放配額,對于各個不同的排放主體,應當對其進行等級劃分,區別對待的方式來試圖減少碳排放。
四、結語
碳排放指標的交易對環境保護,人類的可持續發展,以及提升我國的國際地位都有重要作用。我國需要實行新型并且強有力度的法律制度,以保證減排目標的實現,碳排放權交易就是這樣一個制度。我們應該努力建立完善碳排放指標的交易,增強我國的國際競爭力,實現經濟和生態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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