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
在碳排放權交易的標的物方面,交易的標的范圍不明確。《京都議定書》中的相關規定包含了6種溫室氣體(CO2、CH4、N2O、SF6、PFC5、HFC5)。但在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未明確規定交易的標的物的范圍,是僅涵蓋這幾種溫室氣體還是也包括其它所有溫室氣體,或者是這幾種氣體中的其中幾種的混合物。
此外,碳排放權配額的初始分配不合理。首先,各個排放主體為了獲得更多的配額,或者為了更為容易的獲得碳排放配額,難免會出現利用金錢或權力進行交易的情形,滋生腐敗。其次,我國的碳排放權的初始配額是無償獲得的,這會使得重點排放單位在無需任何成本的情況下獲得利益,違背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設立的初衷。
三、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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