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碳金融研究現狀
張茉楠(2009)等提出,創建國內碳金融制度需要從三個部分著手,首先,需要全面激發政府主要影響,通過強化和國際之間的溝通協作,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國情進行應用于創新,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碳金融體系;第二,建立與完善國內相關法律和政策,積極參與國際相關法律的制定,為建立碳金融體系提供可靠保障;第三,建立和完善環保評估標準,為真正發展低碳經濟的企業消除障礙,把那些表面借助環保名義實際卻污染環境的企業排除在外,從而促進碳金融的發展??偟脕碚f,國內對于碳金融制度建設的研究與分析缺乏創新性和系統性,大多比較淺顯,沒有給出深入的探討與分析。
陳詩一(2010)等指出,目前我國成立的碳交易場所大多只是表面工作,不能實際發揮作用,管理不規范的現象突出,大多都是地方性交易場所的而且比較分散;我國應該從全局角度出發,建立和完善全國性碳交易場所和統一的碳交易制度標準,這樣有助于加強我國碳交易建設的經驗,加快與國際接軌。
此外,許多學者針對各省市的碳交易場所進行研究,給出針對各個地方碳交易場所建議與完善的建議。陳潔民(2012)等通過對
北京環境交易所的發展現狀進行分析,指出現存的碳排放量計算標準不切合實際,有關碳交易的規則和制度也有所欠缺,而且相關人員儲備嚴重不足;并提出應該加快建設最新的合理減排計量標準(原有的熊貓標準是一個自愿標準并不切合實際),完善相關碳交易規則和制度,加大相關資金投入與人才引進。
黃水平、邱國玉(2012)對深圳碳交易市場進行分析得出,深圳碳交易市場的建設可分以下三步,第一步為過渡期,在2013年之前不僅要保障CDM項目不會因國際減排標準的談判受到較大影響,而且要加快探索國內自愿減排項目的探索,以CDM項目為基礎加快建設與完善國內碳交易市場。第二步為示范期,在2014-2015年間,進行國內代表性行業和區域的
試點,通過促進企業加入自主性碳排放
試點,為建立自主性碳排放市場起到帶頭作用,推進碳交易市場階段性建設。第三步為成熟發展期,在2016-2020年間,針對國內高污染和高排放企業以及能源消耗較大的企業進行強制加入,硬性削減,以達成減排目標。李志青(2012)通過對上海碳交易市場建設進行分析,指出了所面對的三個問題:市場交易機制的設計不完善,缺乏有效地針對氣候的變化應對政策,檢測能源損耗的計量標準不合理,并針對這幾個問題給出了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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