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碳金融研究現狀
有關碳金融的定義國際上尚未完全統一明確。根據世界銀行給出的概念,碳金融泛指有關主體通過交易
碳排放量的方式為排放溫室氣體的項目提供資源。根據環境金融雜志的說法,碳金融是指一切能夠引起氣候改變的方面,不僅涵蓋了天氣風險管理、可再生能源證書,而且還包括有關
碳排放交易市場和綠色投資等內容。
長期以來,學術界存在著關于碳排放和征收
碳稅兩項措施誰更具有有效性的爭論。Sorrell和Sijm(2003)的研究給出以下結論,在特定的發展環境中,碳排放和征收
碳稅具有同等效力。
Roberts和Thummi(2006)通過歐盟碳交易機制(EU-ETS)和征收碳稅的優勢和劣勢進行對比研究發現,碳交易本質上是一個關于市場機制的設計,而由于市場具有
價格發現,有效進行資源配置的的功能,比基于政府職能的征收碳稅的措施更加有效,因此碳交易機制更有可能成為將來發展碳經濟主要金融手段。發展中國家不僅關注關于碳交易機制和征收碳稅的優缺點,也關注兩種機制對本國的適應性和實施性,此外還看重兩種機制對本國投融資項目的影響。比如關于如何進行土地資源有效配置,對森林進行有效保護避免其被過度開發,從而保證可持續發展,因此發展中國家逐漸將“森林碳金融”(ForestCarbonFinance,簡稱FCF)作為本國發展碳金融的不可或缺的發展途徑來有效進行碳金融的發展。Heifer和Stiles(2007)通過對非洲有關碳交易有關項目的研究發現,中小型和標準化的CDM項目能夠為進行碳交易項目的有關主體帶來收益,從而促進了碳交易措施在非洲的進一步實施與發展。
此外,因為中國對CDM項目發展的重大影響力和所作出的貢獻,同樣吸引眾多國內外學者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Lewis(2013)通過對中國的CDM項目研究分析和論證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和發展碳金融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參考對象和可行性政策。關于碳交易這一機制的設計,也有部分學者對碳交易市場和經濟的相互作用和影響進行了研究分析,McKibbin等人(2012)考察了碳交易的機制設計給經濟發展帶來的有利作用和不利影響,還重點考察了國際貿易,國際收支,匯率政策,國際資本流動等國際金融方面的因素對碳交易的具體影響。Smale(2015)等學者通過研究發現,大部分參與碳交易機制的主體企業和個人都會從碳交易中獲得收益,雖然這會給部分企業帶來資源的流失和利益的減少。
和普通的商品不同,由于影響價格的因素眾多,碳產品和服務的價格起伏明顯是它的一個基本特點,因此有效地從定性和定量方面分析各個因素對碳產品價格的具體影響對建立碳產品定價模型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Wilfried(2016)等人通過研究指出國際能源供求關系變化和全球或地區氣候的改變都會具體影響EU-ETS碳排放量分配數額的價格,Mansanet(2016)則指出能源的供求關系而非氣候條件是支配碳排放量價格的主導因素,氣候條件的改變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會對碳排放分配數額的價格造成影響。Alberola(2012)等人通過研究也指出除了在全球四季氣溫都劇烈發生變化的特定環境和條件下,溫度才會對碳交易排放量的價格產生影響;而能源的價格和供求關系才是影響碳交易排放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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