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發展碳金融的劣勢
國內十分缺乏關于碳金融的相關人才,雖然碳金融是一個新興金融業這個主要因素的存在,但是更多原因在于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由于碳金融本身的性質使得這方面的人才必須具備環境、金融、管理以及法律等多個方面的能力,而培養這些具有多個學科能力的人才具有相當大的難度。其次,語言障礙是另一個重要原因,由于碳金融的概念是從國外引進的,而英語是最主要的語言,CDM項目從申請,注冊到審批都是全英文;最后,最重要的,我國的大多數學者普遍欠缺獨立思考和創新的能力,不能發揮主觀能動性,讓自己向一個合格的碳金融人才邁進。
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水平不高,限制了他們為碳金融行業提供支持的能力,從而也為碳金融的發展設置了障礙。這在本質上是一個理念和知識落后的體現,這是導致傳統金融行業不能告訴發展的重要原因。此外,國內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進行支持的主要形式只有綠色信貸,而在重要的碳交易財務咨詢和產品設計,市場構建,CDM多種項目的研發等方面金融機構很少涉及。
碳交易所的股權結構設定不符合現實情況,對國內創建最早的三家環境交易開展探究,天津排放權交易所股東主要是中石油全資子公司中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產權交易中心以及芝加哥氣候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般是國家電網、寶鋼集團、華能集團、申能、聯合投資等眾多中央以及地方的企事業機構;北京環境交易所股東主要是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國電、中國光大集團和中海油新能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上述交易所股東結構出現的明顯不足是國有規模龐大的能源公司占據股權大多數或者具備絕對權利,上述實際情況導致最該承擔減排義務的公司,因為自身在交易所的獨特地位而降低碳排放的自主性,出現顯著的利益糾紛。所以,只依靠交易所自身的內在機制的限制,缺少有關條文的限制,現在的股權結構無法擔當加快交易所持續發展的重任。
氣候談判壓力,由于多哈會議中發達國家表現出不愿意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形成今后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障礙;而且由于我國經濟總量巨大的事實,也可能導致其他發展中國家對我國區別對待。此外,由于經濟發展階段的限制,許多發達國家已經率先完成經濟轉型,而我國由于正在處于工業化時期,對能源的依賴程度巨大,加上我國人口眾多的不利因素,使得我國的碳排放總量已經超越其他國家排在世界第一位。以上各個劣勢的存在將造成巨大壓力,促使我國2020年之后向國際社會承諾強制排放限額,以最快的速度達到排放至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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