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碳交易市場的初始分配配額的調整
在初始分配配額的調整方面,在下列情形下,在某一特定履約年度,有權機關可以主動或者應被監管實體的要求追加分配配額:對國家分配計劃進行修改,導致許可排放總量增加的;
在某一承諾期內,被監管實體擴建或者新增排放設施、調整生產線、修改運營計劃、新產品的排放強度發生變化等因素。③在下列情形下,針對被監管實體無償取得的初始分配配額,有權機關可以收回其被監管實體全部或者部分配額:對國家分配計劃進行修改,導致許可排放總量減少的;被監管實體關閉其整個排放設施的;無正當理由,被監管實體在預定的運營開始之日起滿3 個月未能運行其排放設施的;被監管實體的排放設施中止運行超過1 年以上的;發現被監管實體存在與配額分配相關的欺詐行為或者虛假行為的。
在某一履約年度內,對于被指定為被監管實體的交易市場新進入主體(new entrant),應當從其被指定為被監管實體之后的第二個履約年度向其分配剩余履約期間的配額。在履約期內,如果被監管實體新建或者擴建排放設施,那么韓國政府將會向其追加分配配額。為獲得初始分配配額,被監管實體應當在每一承諾期開始前4 個月內向有權機關提出配額分配申請,并在該申請中載明下列內容:在該履約期申請獲得的配額總量、在每一履約年度申請獲得的配額數量、在申請人被指定為被監管實體之前的3 年內每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履約期內改建或者擴建排放設施的計劃、在履約期內燃料和原材料的消費計劃、在履約期內安裝或者采用溫室氣體減排設備和技術的計劃、由于實施上述計劃對溫室氣體排放增加或者減少的估計、按照規定應當報告的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⑤對于出口導向型企業和能源密集型行業采取100%免費發放的方式,以保障這些行業和領域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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