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對標“全面”,聚焦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突出污染物排放量管控,推進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研究提出以下四方面重點工作任務。
一是持續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聚焦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優化排污許可管理體系,強化排污許可事中事后管理,保障污染防治攻堅戰等方面,推動各環境要素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推動排污許可提質增效。
二是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聚焦污染物排放量管控,推動多項環境管理制度在深度和廣度上進一步銜接融合,明確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自行監測、生態環境統計、環境保護稅等制度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路徑,積極探索入河(海)排污口設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
三是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聚焦三方責任,推動構建環境治理責任體系。從排污單位層面,推動排污單位構建基于排污許可證的環境管理制度;從管理部門層面,強化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的聯合監管、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創新信息化監管方式;從社會公眾層面,通過推動環境守法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保障公眾監督權利。
四是做好排污許可基礎保障建設。通過優化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
平臺、加強組織保障等措施強化排污許可基礎保障建設,提升許可
平臺規范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為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做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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